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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發(fā)布消費維權典型案例 未成年人私自網(wǎng)購手機合同被判無效
2021-03-17 19:16 本文來源:中國消費者報•中國消費網(wǎng) 作者:黃慧 薛慶元

中國消費者報南京訊黃慧 記者薛慶元)未成年人私自網(wǎng)購高檔手機平臺不退換、購買到庫存三年的空調機申請更換被拒、員工以旅游公司名義收取旅游者費用后截留客戶旅游款、教育培訓機構不明確告知課時條款......從網(wǎng)絡購物、教育培訓到家電、旅游消費,伴隨經濟的快速發(fā)展和消費者消費習慣的轉變,消費者合法權益被侵犯的類型和數(shù)量呈擴大趨勢。3月12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發(fā)布“南京法院2020年度十大消費者維權保護典型案例”。

記者在發(fā)布會現(xiàn)場了解到,十大典型案例涉及網(wǎng)絡購物、二手交易、預付式消費、美容醫(yī)療、食品安全、旅游等多個方面,均是當前消費者投訴維權的熱點。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希望,通過典型案例的傳播與普及,提高消費者的消費警惕,促使消費者理性、審慎消費,同時警示經營者,規(guī)范經營者的銷售行為,切實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據(jù)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長崔民介紹,2020年全市法院受理的消費者權益糾紛一審案件共1736件,同比上升10.7%,涉案類型包括買賣合同、網(wǎng)絡購物、電視購物、旅游合同、醫(yī)療美容、健身服務、教育培訓等與人民群眾生活密切相關的多個方面。

在公布的十大典型案例中,有一個未成年人私下網(wǎng)購高檔手機且未經家長追認,家長申請退貨遭拒的案例。出生于2005年的龍某瞞著其母親吳某,偷偷以QQ號登錄某電商平臺購買了一部新的高檔手機。據(jù)龍某自述,一部分是壓歲錢,其他從家中拿取。吳某事后查詢發(fā)現(xiàn),龍某登錄用戶名未實名注冊,并且手機為貨到付款購買。吳某多次致電該電商平臺,申明是未成年孩子未經家長允許自行網(wǎng)購手機,要求處理。客服以手機無質量問題為由,拒不同意退貨。

南京市鼓樓區(qū)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長孫軍表示,此案件中的涉案人員為未成年人,法院認為,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除純獲利益行為,實施其他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追認。本案中,龍某作為未成年人,未經監(jiān)護人同意、追認,獨立與平臺公司通過網(wǎng)絡訂立的案涉手機買賣合同超出了龍某的認知能力,與其年齡、智力不相適應,應認定合同無效。法院判決涉案網(wǎng)絡購物合同無效,被告向原告退還部分貨款4200元,原告返還手機。

記者注意到,十大典型案例中還包括一起消費者通過微信購買古玩,發(fā)現(xiàn)與最初描述不符遂拒收的案件。當前,微信、抖音等社交平臺已逐漸涉足商品買賣領域,當消費者在上述平臺中發(fā)生消費糾紛時應該如何維權?就此,記者采訪了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審判長胡慶東。胡慶東表示,在社交類平臺中進行商品交易時,消費者可以將語音、聊天記錄、電子轉賬等作為重要的留存證據(jù),但是也存在一個難點,當消費者與某一個自然人在上述平臺進行私下交易時,如果消費者不能明確對方的真實姓名、身份等,發(fā)生消費糾紛時,后期維權會有很多麻煩。因此,提醒廣大消費者,在社交類平臺中與他人進行交易時要謹慎、理性,確認對方身份,防止發(fā)生消費糾紛時陷入難以維權的困境。

2020年度十大消費者維權保護典型案例還有李某與某電器公司買賣合同糾紛案,張某與孫某、張某、車業(yè)公司等二手車買賣合同糾紛案,虞某與某寵物店買賣幼貓案,王某與某培訓學校教育培訓合同糾紛案,沈某與寇某紅木家具買賣糾紛案,趙某與某煙酒店產品銷售責任案,張某與某美容機構醫(yī)療服務合同糾紛案,李某等人與某旅游公司旅游合同糾紛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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