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市場監(jiān)督管理總局主管

中國消費者協(xié)會主辦

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引導消費者合理消費

當前位置:首頁 > 消協(xié)動態(tài)
浙江寧波消保委開展不公平合同格式條款點評
2023-02-03 14:16 本文來源:中國消費者報•中國消費網(wǎng) 作者:鄭鐵峰

中國消費者報報道(記者鄭鐵峰)不公平合同格式條款是指合同協(xié)議書、通知、聲明、店堂告示、憑證、單據(jù)、電子協(xié)議等存在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jīng)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規(guī)定的條款。

為進一步促進消費公平、保障消費者合法權益,日前,浙江省寧波市消保委開展了消費領域不公平合同格式條款公開征集點評活動,內容涉及教育培訓、美容健身、汽車流通、房屋買賣租賃、網(wǎng)絡購物等十大領域10余類商品和服務。

調查發(fā)現(xiàn),一些經(jīng)營者在使用合同格式條款時,存在利用格式條款免除或者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情形,不同程度地侵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寧波市消保委邀請法學學者、律師等行業(yè)專家對征集到的新車銷售領域不公平合同格式條款進行了點評,以此提醒經(jīng)營者合法規(guī)范經(jīng)營。

不當免除因第三人原因導致違約責任

條款內容:“如因生產廠家(包括但不限于車輛未按時運抵甲方營業(yè)地、生產計劃調整等)導致無法預計日期交付,則交付日期應相應自動順延,賣方不承擔違約責任,如買方付款延誤,則賣方有權相應推遲交付日期。上述情形下,交付日期以賣方通知為準。”

點評意見:《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三條是關于第三人原因導致違約責任承擔的規(guī)定。其是合同相對性的特殊情形,即因合同之外的第三人導致合同當事人違約的,仍由合同當事人向合同相對人承擔違約責任。本合同該條款約定,若因第三方生產廠家導致合同標的物未及時交付,車輛交付日期應相應自動順延,經(jīng)營者賣方無需向消費者買方承擔責任。根據(jù)《合同違法行為監(jiān)督處理辦法》第九條規(guī)定,經(jīng)營者不得利用格式條款免除自己因違法依約承擔的相關責任。而根據(jù)本合同該條款,經(jīng)營者賣方無需承擔合同之外的第三人所致合同違約的相關責任,這是不合理地免除經(jīng)營者的相關違約責任。根據(jù)《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條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第三款,該格式條款應無效。

回避催告義務而直接單方解除合同

條款內容:“如買方未按合同約定時間支付定金和余款,賣方有權終止本合同,將車輛另行出售,并追究買方違約責任?!?/p>

點評意見:首先,根據(jù)《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規(guī)定的法定解除合同情形,其中包括因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jīng)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本合同該條款表明,如買方未按合同約定時間支付定金和余款,賣方有權單方終止本合同?!肚趾οM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第十二條第五項也規(guī)定,經(jīng)營者不得規(guī)定其有權任意變更或者解除合同,限制消費者依法變更或者解除合同權利。在法定的情形之下,經(jīng)營者賣方獲得合同法定解除權的前提還包括經(jīng)營者賣方須在合理期限內向消費者買方發(fā)出催告通知且消費者買方明知仍不履行合同主要債務。在該格式條款中,經(jīng)營者賣方并未表明其應承擔的相關催告義務。

其次,根據(jù)《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條、第五百六十二條第一款,合同雙方意思表示一致的,可以變更或解除合同。當消費者買方未按時交付定金和余款的情形下,買賣雙方可以協(xié)商一致選擇變更或解除合同。本合同該條款沒有考慮到合同雙方變更合同或解除合同的意志自由。消費者買方也可以選擇表示不履行合同義務,而承擔相關違約責任。消費者買方的此種行為是自身所具備的權利,不應該被經(jīng)營者賣方忽略。故,經(jīng)營者應該在合同中增加經(jīng)營者須履行相關催告義務、合同雙方可以在協(xié)商一致的情況下變更合同或解除合同。

排除消費者交易自主權、實施強制交易

條款內容:“精品加購:買方確認購買以下項xx精品,金額共計xx元,買方應于合同簽訂當日支付。”

點評意見:首先,《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九條和第十條規(guī)定了消費者享有交易自主權和公平交易權,消費者有權拒絕經(jīng)營者的強制交易。本合同該條款表明消費者買方除自愿購買合同交易標的車輛之外,還需要確認購買相關精品?!按_認購買”意味著該條款排除了消費者買方是否自愿購買的選擇權和強制交易的拒絕權。其次,《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六條第三款規(guī)定經(jīng)營者不得強制交易?!肚趾οM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第十二條也規(guī)定經(jīng)營者不得強制或變相強制消費者購買和使用其提供商品或者服務。而本合同該條款中經(jīng)營者賣方要求消費者買方確認購買精品的行為應屬于強制交易。根據(jù)《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條,《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第三款,若格式條款涉及不合理的限制、排除買方消費者的交易自主權和公平交易權等損害買方消費者權益的內容,則條款無效。

責任編輯:李佳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