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消費者報報道(記者鄭鐵峰)2018年6月,程女士因兒子準備結婚,在浙江省寧波市鎮(zhèn)海區(qū)九龍湖鎮(zhèn)某酒店預訂了婚宴酒,交了5000元押金并留有收據(jù),后因兒子與女友感情出現(xiàn)問題取消酒席,并在第一時間通知了該酒店。當時,經協(xié)商,5000元押金以代金券的形式先存在酒店,供日后消費使用。后因疫情原因,該酒店作為防疫隔離酒店未對外營業(yè),4年內,酒店管理方幾經變更,且程女士無法與負責人取得聯(lián)系。因此,程女士于2022年10月31日來電投訴,要求該酒店退還5000元押金。
九龍湖消保分會在接到投訴后,立即前往該酒店了解情況。經查,該酒店自2019年底起作為疫情防控點,不再對外開放,后經人事變動,負責人更換,遂與程女士失聯(lián)。在工作人員與現(xiàn)負責人溝通以及該酒店內部協(xié)商后,該酒店決定全額退還5000元押金。程女士已于2022年12月1日收到以現(xiàn)金形式退還的5000元押金。
案例點評:根據(jù)《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九條規(guī)定:“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權利。消費者有權自主選擇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自主決定購買或者不購買任何一種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項服務?!北景钢?,程女士享有接受或者不接受辦酒席服務的權利,且程女士取消酒席后,已第一時間告知該酒店,因此酒店理應退還5000元押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