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消費者報福州訊(記者張文章)10月13日,福建省消委會通報一起跨境購房糾紛案。福建省消協(xié)組織聯(lián)手處置一起由澳門特別行政區(qū)政府消費者委員會移送的跨境購房投訴件,調解成功,經營者廈門雅居萊房地產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廈門雅居萊”)同意為澳門消費者辦理退房退款,目前相關手續(xù)已經進入審批和財務流程。
據(jù)了解,2019年9月,泰禾人壽保險(澳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泰禾公司”)向內部員工推出“員工購房福利—廈門灣國際旅游度假城”活動,號召和組織員工到項目地優(yōu)惠認購。黃女士作為泰禾人壽公司的員工參加了該活動,其認購了香山灣項目06地塊其中一套商品房,總價款486719元,于2019年10月15日支付定金人民幣30000元,2019年10月30日支付余款人民幣456719元,收款人為廈門雅居萊。2020年3月2日,黃女士與廈門雅居萊簽訂《意向房源登記表》,約定了項目名稱、意向房源、預計建筑面積、意向單價、意向總價等內容。
黃女士向澳門特別行政區(qū)政府消費者委員會訴稱,泰禾公司在廈門灣的講解會中提及所購之房子將于2021年交樓給員工;2020年3月1日通知員工在當月中下旬會安排簽訂買賣合同;2020年5月11日通知員工在當年8月至9月期間會安排簽訂買賣合同。但其從始至終都未曾收到購房合同、購房發(fā)票以及相關文書材料。2020年8月7日通知員工已付款購買的房子可以選擇換地換房,黃女士當即表示不考慮其他地段房子,要求立即退回全數(shù)款項。2021年3月10日,黃女士與泰禾公司終止勞動關系,期間她向泰禾公司發(fā)出正式通知,要求退房退款,但遲遲未收到回復,故向澳門特別行政區(qū)政府消費者委員會尋求幫助。
為構建閩澳消費信息分享和妥善處理消費糾紛,依法保護各方消費者合法權益,早在2005年3月15日,閩澳兩地消委會就在福州簽署了《泛珠三角區(qū)域消費維權合作協(xié)議》,建立起兩地受理消費爭議申(投)訴協(xié)作機制。鑒于消費者黃女士認購的商品房所在地及開發(fā)商的注冊地均在福建省內,故澳門特別行政區(qū)政府消費者委員會將該投訴件移轉至福建省消委會受理。接到投訴后,福建省消委會高度重視,由于案涉商品房位于漳州市漳浦縣,依據(jù)《消費者協(xié)會受理消費者投訴工作導則(修訂)》適用地域管轄、就近受理的原則,將投訴件移轉至漳州市消委會調查。根據(jù)漳州市消委會調查反饋,消費者黃女士投訴信息基本屬實,黃女士認購的香山灣樓盤位于福建省漳州市漳浦白塘灣火山公園東側,但黃女士系與廈門雅居萊簽訂《意向房源登記表》,購房款也是向廈門雅居萊支付。而廈門雅居萊的經營場所位于廈門市思明區(qū),不屬于職能管轄范圍,再由福建省消委會移轉至廈門市消委會受理。廈門市消委會接到投訴后,就投訴內容進行依法調查,并積極聯(lián)系各方當事人掌握相關信息、收集材料,反復對廈門雅居萊釋法,通過廈門市消委會工作人員耐心調解,近日,廈門雅居萊同意為黃女士辦理退房退款手續(xù)。
福建省消委會指出,此案中,黃女士與廈門雅居萊雖未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但是雙方簽訂的《意向房源登記表》中,已經就標的房屋的位置、面積、價格等內容進行了確認,廈門雅居萊亦按照雙方約定收取購房款,故黃女士與廈門雅居萊之間成立商品房買賣合同關系,雙方均應按照約定的內容全面履行各自所承擔的義務。此案的爭議焦點在于,上述合同是繼續(xù)履行還是應當解除,對此應結合具體情況予以分析。首先,根據(jù)雙方約定,買受人黃女士依約履行了付款義務,出賣人廈門雅居萊未履行交房義務;其次,買賣雙方并未對合同的履行期限進行約定,對于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權人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而案涉項目在短期內并不具備交付條件。本案經過調解,雙方同意協(xié)商解除購房交易協(xi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