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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時捷自燃 車主維權獲賠償
2021-10-13 21:25 本文來源:中國消費者報•中國消費網 作者:張文章

中國消費者報福州訊(記者張文章)近日,福建省消委會收到消費者鄭先生贈送的一面錦旗。鄭先生購買的保時捷汽車發(fā)生自燃,在責任問題上多方發(fā)生爭議。經第三方鑒定、福建省消委會調解,福州建發(fā)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建發(fā)車行)參照《家用汽車產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guī)定》給予退車處理,糾紛圓滿解決。

2019年8月28日,鄭先生與廈門恒馳匯通融資租賃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以下簡稱恒馳租賃公司)簽訂了一份《融資租賃合同》,從建發(fā)車行選購了一輛保時捷Panamera2.9T轎跑車,車輛價格1121800元,起租日為2019年8月28日,租賃期限為12個月,租賃車輛(案涉車輛)實際使用人為鄭先生,指定車輛保養(yǎng)場所為建發(fā)車行。租賃期滿,鄭先生與恒馳租賃公司結清融資租賃合同項下所有應付款項,租賃車輛所有權歸鄭先生所有。案涉車輛由建發(fā)車行交付給鄭先生,并隨車交付行車記錄儀。鄭先生未對案涉車輛進行過加裝或改裝,且車輛在使用期間所有的維護、保養(yǎng)及事故的修理均在建發(fā)車行內進行。車輛保險由平安保險公司承保,投保險種不含自燃險。

2021年4月25日8時30分左右,鄭先生駕駛案涉車輛在閩侯縣灣邊大橋連接線十六份村紅綠燈交叉口等候紅綠燈的過程中發(fā)現發(fā)動機艙冒煙,并于數分鐘后起火,期間鄭先生向路過的車輛借了一個滅火器積極撲救,并及時報警請求施救,此次火災造成車輛以及車內物品不同程度燒損。鄭先生表示案涉車輛系購買的新車,且尚在三包有效期內,事故當天天氣小雨轉多云,周圍環(huán)境未見異常,車內也沒有存放易燃易爆物品。5月28日,消防救援大隊對火災事故作出《火災事故認定書》,認定起火原因可以排除遺留火種、雷擊、外來火源、放火等,不可排除電氣線路故障引發(fā)火災。

事故發(fā)生后,鄭先生與建發(fā)車行、平安保險公司進行交涉,由于事故原因無法判定,故鄭先生向福建省消委會尋求幫助,希望由福建省消委會介入調查,切實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此案爭議焦點為火災原因是否屬于涉案車輛質量問題引起的自燃。由于案涉車輛自燃性火災的成因涉及到汽車質量的判斷,專業(yè)性、技術性強,需要專業(yè)人員運用專有技術和方法探尋相關事實真相,故鄭先生與平安保險公司向福建省消委會申請有權威資質的鑒定機構對車輛起火原因進行鑒定。在福建省消委會的主持下,鄭先生與建發(fā)車行、平安保險公司三方同意共同委托北京正研工程技術研究院有限公司司法鑒定中心(以下簡稱鑒定機構)對案涉車輛進行火災原因鑒定。鑒定費用由鄭先生與平安保險公司共同承擔,鑒定完成后,依據鑒定報告,鑒定費用由最終責任方承擔。2021年7月18日,鑒定機構出具《司法鑒定意見書》,認定火災原因為位于該車輛防火墻左側區(qū)域電氣線路發(fā)生短路故障,導致線路過熱起火,進而引燃周圍可燃物,最終造成車輛燒損。

福建省消委會認為,車輛使用人從未對案涉車輛進行過加裝或改裝,且車輛在使用期間所有的維護、保養(yǎng)及修理均在4S店內進行。消防救援大隊出具的《火災事故認定書》可以排除外來因素介入發(fā)生自燃。司法鑒定機構所作的《司法鑒定意見書》證明引起火災的原因為汽車零部件發(fā)生短路故障引起車輛自燃的結論。故足以判定案涉車輛的自燃是由于車輛質量問題引發(fā)的。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一條、第十八條、第四十條、第五十二條規(guī)定和《家用汽車產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guī)定》第十七條、第二十條規(guī)定及《產品質量法》第四十條規(guī)定,建發(fā)車行作為提供商品的經營者,應當依照法律規(guī)定承擔其相應的法律后果。由于車輛所有人未購買自燃險,故保險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擔賠償責任。

經調解,近日,建發(fā)車行參照《家用汽車產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guī)定》給予退車處理,糾紛圓滿解決,鄭先生向福建省消委會送錦旗致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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