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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機構退款難 消保委介入后終退款
2021-01-26 18:45 本文來源:中國消費者報•中國消費網 作者:劉浩

中國消費者報上海訊(記者 劉浩)教育機構退款難問題頻現。近日,上海市消費者李女士遭遇了退款難的情況,經上海市松江區(qū)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調解后,教育機構及時進行了退款。

李女士告訴記者,2019年8月其在某教育機構購買了100課時的課外輔導課程,費用總計27700元,購買后從未使用課程,2020年7月申請退課,經營者同意退款,但又表示“走流程麻煩、幫忙轉賣他人更方便”。她等了一個多月也未轉賣成功,遂又與經營者再次協商退款事宜。經營者在9月1日操作退課流程,但一直處于流程審批中,未退款成功。李女士向松江區(qū)消保委投訴。

松江區(qū)消保委受理投訴后,第一時間和雙方取得聯系。經營者辯稱,消費者退款金額較大,所以退款流程所需時間較長,但是現在不清楚是什么原因導致退款流程一直未完成。消保委工作人員向經營者指出,按照《上海市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有關規(guī)定,經營者和消費者雙方已經有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履行,不應一直拖延。經消保委努力調解,經營者很快為消費者全額退款,消費者表示滿意。

《上海市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第十六條規(guī)定:“經營者與消費者有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經營者以商業(yè)廣告、產品說明、實物樣品或者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公示方式,對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價格、售后責任等向消費者作出許諾的,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價格、售后責任等應當與許諾相一致。消費者受上述許諾引導而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消費者可以要求經營者將該許諾作為約定的內容。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時,不得利用合同格式條款等方式作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guī)定,以及免除經營者的責任、加重消費者的責任、排除消費者的權利的其他規(guī)定。”

松江區(qū)消保委指出,消費者購買課程后未消費,經協商商家同意退款,但在退款時商家先是以轉賣他人為由拖延,后又以走流程為由推脫,經消保委調解后才予以退款,服務意識有所欠缺。

松江區(qū)消保委提醒消費者,目前教育培訓市場火熱,消費者在報班時要考慮好自身的需求,如果有條件先試聽一下相應課程,并且在合同中要約定好有關退課的相關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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