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消費者報南京訊 民以食為天,食以安為先。近日,江蘇省鎮(zhèn)江市“智慧315”平臺成功調解一起保質期內食品變質投訴,使消費者及時獲得了相應賠償。
消費者秦先生在市區(qū)一超市購買了一瓶黃桃罐頭,價格為16.8元。第二天準備打開食用時,發(fā)現黃桃已經霉變,罐頭仍在保質期內。于是,秦先生隨即要求超市給予處理。然而,超市未給予回復。無奈之下,秦先生向鎮(zhèn)江“智慧315”平臺投訴。
鎮(zhèn)江“智慧315”平臺根據《食品安全法》第34條第6款規(guī)定,調查消費者提交的證據證實,在包裝密封情況下,肉眼檢查即可發(fā)現黃桃發(fā)霉變質。超市作為銷售食品主體一方未能盡到必要審查和合理注意義務,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食品安全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條規(guī)定和《食品安全法》第148條規(guī)定: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經協調,超市同意消費者退款請求,并賠償1000元。
鎮(zhèn)江市消費者協會相關負責人表示,消費者買到變質食品,可以要求經營者或生產者承擔賠償責任。若消費者要求經營者賠償,經營者應當負責賠付,不得推諉。此外,鎮(zhèn)江市消協提醒經營者,應當按照保證食品安全的要求貯存食品,定期對庫存和在售食品進行檢查,及時將已經變質或者過期商品下架,避免產生危害消費者身體健康的安全隱患。同時,還應建立健全投訴處理機制,對消費者的投訴進行及時處理和回應,以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陳紅生 薛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