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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六安市消保委公開點評涉嫌不公平合同格式條款
2022-07-28 22:24 本文來源:中國消費者報•中國消費網 作者:陶維

中國消費者報報道  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xié)商的條款,經營者利用合同格式條款侵犯消費者公平交易權現(xiàn)象時有發(fā)生。近期,安徽省六安市消保委在全市開展不公平合同格式條款征集,并組織消費維權專家、律師志愿者對搜集、查找的20余份不公平合同格式條款進行法律分析。

據介紹,六安市消保委本次征集的不公平合同格式條款涉及家裝服務、汽車銷售、教育培訓、網絡交易、房地產買賣等消費領域。主要存在的問題有:經營者利用合同格式條款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guī)定。

汽車銷售服務合同“定金”“訂金”使用混亂

合同條款

若甲方單方面取消合同,則全額退還乙方訂金,若乙方未在規(guī)定時間內提車致乙方單方面取消合同,則訂金不予退返。

定金合同簽訂之日,乙方向甲方交納定金**元,如甲方不能按時交付車輛(人力不可抗拒因素除外)乙方可按約定解除合同,如非甲方原因終止合同則乙方無權要求返還定金。

點評:

本合同中,“定金”“訂金”使用混亂?!睹穹ǖ洹返谖灏侔耸鶙l規(guī)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定金合同自實際交付定金時成立。定金的數(shù)額由當事人約定;但是,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超過部分不產生定金的效力。實際交付的定金數(shù)額多于或者少于約定數(shù)額的,視為變更約定的定金數(shù)額?!?/p>

“定金”是明確的法律概念,具有擔保作用。而“訂金”在法律上并沒有嚴格的界定。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百一十八條規(guī)定:“當事人交付留置金、擔保金、保證金、訂約金、押金或者訂金等,但沒有約定定金性質的,當事人主張定金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可見,“訂金”一般視為預付款,不具有“定金”的性質,只是單方行為,不具有明顯的擔保性質。一方支付預付款性質的款項,視具體情形則有不同處理結果,若在交付標的物或提供服務一方違約時,支付預付款一方有權請求對方返還預付款。若交付標的物或提供服務一方不存在違約行為,則“訂金”的返還應當按雙方事先約定或協(xié)商處理。

婚慶服務合同客戶違約金過高

合同條款

合同簽訂后,如新人單方取消合同,需要按照服務合同總金額50%作為違約金。

點評: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條規(guī)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造成對方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過違約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約可能造成的損失?!痹摲ǖ谖灏侔耸鍡l規(guī)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shù)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p>

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30%的,一般可以認定為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閼c公司采用格式條款方式,統(tǒng)一以服務合同總金額50%作為違約金要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若違約金超過法定數(shù)額或者合理數(shù)額的,消費者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減少。

全屋定制服務合同“預付款”“定金”混用

合同條款

甲方除因不可抗力外,單方解除合同的,已支付定金或預付款,乙方不予退還;若由此對乙方造成損失的,甲方將承擔乙方所有損失。

因此為量身定制類商品,乙方不給予退貨,如甲方單方面原因解除合同,乙方不退已收貨款,如有余款甲方仍需支付;自甲方交付定金后,如甲方單方面解除合同,在尚未測量的情況下,乙方退還一半定金,如已測量定金不退

甲方如違約甲方所交貨款將作為違約金賠償給乙方。

點評: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條規(guī)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定金合同自實際交付定金時成立。定金的數(shù)額由當事人約定;但是,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超過部分不產生定金的效力?!钡谖灏侔耸臈l規(guī)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造成對方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過違約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約可能造成的損失?!?/p>

預付款不是法律概念上的“定金”,該合同條款中關于若消費者(甲方)解除合同,已支付預付款不退的規(guī)定并不能適用“定金罰則”。依據《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條和第五百八十五條規(guī)定,經營者單方規(guī)定,消費者(甲方)解除合同,已支付預付款不退或所交貨款將作為違約金賠償給經銷商(乙方),若違約金超過合理數(shù)額,屬于加重消費者責任的不公平格式條款。同時,經營者利用格式條款一概規(guī)定“定制類商品,乙方不給予退貨”。若量身定制類商品存在與描述不符、質量存在問題等情況,消費者依然有權要求商家修理、重做、減少價款或解除合同。該條款僅以此商品為量身定制而不予退貨,存在排除消費者依法享有的法定權利之嫌。

教育培訓服務合同加重消費者責任

合同條款

本協(xié)議簽訂7日后,如未上任何課程,可退還95%的已付費用。已完成三分之一以內的,退50%。完成三分之一但未超過一半的,退30%。超過一半的,不退費。

上課不到三分之一的,退50%學費。超過三分之一的,不退費。

點評: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規(guī)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xù)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钡谖灏侔耸臈l規(guī)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造成對方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過違約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約可能造成的損失。”

經營者退費規(guī)定“完成課時超過一半的,不退費”“超過三分之一的,不退費”,統(tǒng)一采取由消費者承擔近一半或三分之二剩余課費損失的形式承擔違約責任,不予退還,存在違約金超過法定數(shù)額或者合理數(shù)額之嫌,有違公平交易的原則,屬于經營者利用合同格式條款加重消費者責任。

互聯(lián)網餐飲服務銷售合同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

合同條款

特價商品、定制套餐,無正當理由,不退換,不開發(fā)票,可轉贈親友。

點評: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二條規(guī)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或者商業(yè)慣例向消費者出具發(fā)票等購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消費者索要發(fā)票等購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的,經營者必須出具。”《發(fā)票管理辦法》第二十條規(guī)定:“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fā)生經營業(yè)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當向付款方開具發(fā)票;特殊情況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開具發(fā)票?!?/p>

索取和提供正規(guī)發(fā)票是消費者的法定權利和經營者的法定義務。消費者在消費之后向經營者索要發(fā)票,是消費者的權利,也是經營者應盡的義務,對于消費者而言,發(fā)票是消費憑證,可以憑發(fā)票在產品或服務質量發(fā)生問題后維權,如果消費者在消費后不要求開具發(fā)票等購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后續(xù)維權時就很可能處于被動地位。因此,該條款屬于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的格式條款。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三條規(guī)定:“經營者應當保證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情況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應當具有的質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費者在購買該商品或者接受該服務前已經知道其存在瑕疵,且存在該瑕疵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guī)定的除外?!钡诙臈l規(guī)定:“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不符合質量要求的,消費者可以依照國家規(guī)定、當事人約定退貨,或者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因此,商品特價銷售不能免除經營者應承擔的質量責任,無論是不是特價商品,只要商品或服務存在質量問題的,除經營者出售前已明確告知消費者該商品或服務存在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guī)定的瑕疵外,消費者都是可以依照國家規(guī)定、當事人約定要求經營者履行退換等義務。

商品房買賣合同排除或者限制購房者權利

合同條款

商品房《補充協(xié)議》中含多處變更、修改或增加了《商品房買賣合同(預售)》中的有關主要約定事項。

《補充協(xié)議》第二條將原合同第三條約定的該商品房層高為2.95米,變更為“如房屋實際層高與本合同約定不一致,只要實際層高不違反國家及地方的強制性規(guī)定,買受人同意按照實際層高作為交樓標準,不向出賣人提出索賠或退房”。

《補充協(xié)議》第九條將原合同第十二條約定的逾期交付責任的逾期時間為60日內外(雙方如何處理),變更為逾期時間為180日內外(雙方如何處理)。

《補充協(xié)議》第十條將原合同第十三條約定的面積差異處理,其中套內建筑面積誤差比絕對值在3%以內(含3%)的,據實結算房價款,增加了面積誤差比絕對值在0.6%以內(含本數(shù))的,買賣雙方不作任何補償。

《補充協(xié)議》第十三條將原合同第二十條約定的房屋登記責任時間從90日內變更為540日內等。

點評:

該《補充協(xié)議》是當事人為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充分協(xié)商而事前制作的條款,根據《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條的規(guī)定,屬于格式條款。當事人作為房地產開發(fā)公司,利用其在房產交易中的優(yōu)勢地位,在與購房戶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預售)》時,要求購房戶簽訂《補充協(xié)議》,在《補充協(xié)議》中多處變更、修改、增加了原合同中的上述主要約定事項,且未與購房戶充分協(xié)商,違背了購房者真實意思表示,轉嫁了經營風險。實際上是利用格式條款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的責任,排除或者限制購房群眾的權利,加重購房群眾的責任,屬于利用格式條款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違法行為。


提醒:應參照國家合同示范文本訂立合同

7月27日,六安市消保委秘書長朱偉在接受《中國消費者報》采訪時說,合同是市場交易的基礎,在經濟社會活動中,由于部分當事人對法律規(guī)定不熟悉、市場地位不對等等原因,因合同引發(fā)的糾紛并不少見。朱偉提醒說,在訂立合同時,可以參照國家合同示范文本訂立合同,有效降低交易風險,避免產生合同糾紛;對于與消費者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格式條款,經營者應履行提示或者說明義務。此外,面對不公平的合同格式條款,消費者應主動拒絕,也可向有關行政部門投訴舉報。(陶維

責任編輯:游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