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消費者報重慶訊(記者劉文新)消費稅由4S店代扣代繳,增加的稅款由消費者承擔;交車時間延后,4S店不承擔違約責任……重慶通源寶源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重慶通源寶源公司)訂立的《汽車銷售合同》這兩項格式條款,被重慶市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認為不公平、不合理,嚴重損害了眾多不特定消費者的合法權益。重慶市消委會提起公益訴訟,2023年12月5日,重慶市一中法院判令這兩項格式條款無效。重慶通源寶源公司沒有上訴,該判決已生效。
格式條款限制消費者合法權益
重慶市消委會在受理消費者投訴中發(fā)現(xiàn),重慶通源寶源公司擬訂的《汽車銷售合同》存在不公平、不合理條款,限制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遂于2023年4月3日,向該公司發(fā)出《勸喻函》,對其《汽車銷售合同》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整改建議意見并要求限期整改。該公司收到《勸喻函》后向重慶市消委會送達了《重慶寶源合同格式條款整改報告》。但經(jīng)重慶市消委會認真核查后發(fā)現(xiàn)其避重就輕,未按《勸喻函》進行全部整改,仍有兩項條款存在利用格式條款限制消費者合法權益、免除經(jīng)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情形。這兩項條款內(nèi)容分別為:1.“根據(jù)國家法律法規(guī),乙方(注:消費者,下同)已知曉標的車輛所涉消費稅包含在車輛總價內(nèi)由甲方(注:重慶通源寶源公司,下同)代扣代繳。本合同簽訂后,如因國家相關法律、法規(guī)、政策等調(diào)整消費稅稅率的,增加的稅款由乙方承擔。”2.“如遇生產(chǎn)商停產(chǎn)、營業(yè)中斷、供貨延期、國內(nèi)或國際運輸中斷、運輸車輛途中發(fā)生故障等非因甲方故意原因導致前款約定的交付時間推遲,甲方應于第一時間根據(jù)實際情況通過包括短信、微信、電話、e-mail、掛號信、特快專遞之一或多種方式通知乙方,交車時間相應延后,甲方不因此承擔違約責任?!?/p>
2023年6月8日,在重慶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以下簡稱重慶檢察一分院)的支持下,重慶市消委會向重慶市一中法院提起消費民事公益訴訟,請求法院依法判令上述格式條款無效。
2023年11月21日,重慶市一中法院開庭審理此案,重慶檢察一分院派員出庭,當庭發(fā)表支持起訴意見。
法院判決兩項格式條款無效
本案爭議的焦點是案涉合同格式條款是否屬于無效條款。被告重慶通源寶源公司辯稱,爭議條款 1 并未加重消費者責任,因為消費稅是典型的價內(nèi)稅,經(jīng)營者定價的時候就須將稅金包含在內(nèi)進行計算。如果消費稅稅率調(diào)整導致稅金增加,要求購買方承擔并不屬于加重消費者責任;爭議條款 2具備相應合理性,不能一概認為免除了遲延交付違約責任就認定無效。
法院審理認為,按照《消費稅暫行條例》第一條規(guī)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nèi)生產(chǎn)、委托加工和進口本條例規(guī)定的消費品的單位和個人,以及國務院確定的銷售本條例規(guī)定的消費品的其他單位和個人,為消費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消費稅。并根據(jù)重慶市稅務主管部門與支持起訴機關座談會關于納稅主體、代扣代繳范圍的意見,爭議條款1涉及的消費稅的納稅主體應為被告重慶通源寶源公司,涉及的消費稅亦不屬于稅法界定的“代扣代繳”的范圍,并且即使合同雙方對于涉及的稅費約定了承擔方,僅設定稅費增加的情況,未考慮稅費減少的情形,交易條件的設定存在欠缺,加重了消費者責任;爭議條款2涉及的就是合同履行過程中因第三人原因造成合同一方當事人違約的情形,依據(jù)《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三條關于“當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違約的,應當依法向對方承擔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間的糾紛,依照法律規(guī)定或者按照約定處理”的規(guī)定,違約責任應當由違約一方承擔,而爭議條款2以格式條款方式,事先免除了被告重慶通源寶源公司因遲延交車可能承擔的違約責任。
2023年12月5日,重慶市一中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對原告重慶市消委會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對支持起訴機關重慶檢察一分院的支持起訴意見予以采納,判決上述2項格式條款無效。收到判決書后,雙方當事人均未上訴,一審判決已經(jīng)生效。
法官說法:
以“訴”的確認體現(xiàn)司法價值引領
該案主審法官表示,格式合同條款的最大優(yōu)勢在于節(jié)省訂立合同的磋商時間,減少了與每個締約人協(xié)商的過程,從而加快了交易過程、節(jié)約了交易成本、提高了交易效率。但由于格式條款大多由經(jīng)營者單方預先將其意思表示成文字并擬定為合同,消費者并不參與合同條款的擬定,也就無法決定合同的內(nèi)容,會導致合同條款內(nèi)容本身在一定程度上背離契約自由的原則。同時,經(jīng)營者往往利用其作為擬定格式合同一方的優(yōu)勢,不允許消費者就除締約時間、當事人信息以及標的數(shù)量等內(nèi)容外進行變更,合同雙方主要的權利義務已定型化,這就使消費者表達意思自治的權利受到限制。雖然從形式上看,消費者是自愿接受合同的拘束,并沒有受到任何強迫,但這種自愿的背后是消費者沒有選擇的自由,亦不存在雙方當事人基于對等地位進行討價還價、自由協(xié)商訂立合同的情況。
本案中,人民法院依據(jù)《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六條第三款、第二十六條第二款以及《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條第(二)項之規(guī)定,通過判決形式支持原告重慶市消委會的訴訟請求,確認限制消費者合法權益、免除經(jīng)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的格式條款無效,以“訴”的確認體現(xiàn)司法價值引領,將對該市汽車行業(yè)的銷售格式條款起到警示、指引和規(guī)范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