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消費者報沈陽訊(記者王文郁)4月24日,遼寧省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通過線上方式發(fā)布強化知識產權保護工作相關情況,同時發(fā)布2021年度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十大典型案例。
《中國消費者報》記者了解到,在10起典型案例中,有一起捷豹路虎有限公司(Jaguar Land Rover Limited)訴遼寧夢想座駕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夢想座駕公司)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原告捷豹路虎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捷豹路虎公司)1948年成立于英國,在本案中主張保護11個注冊商標,涉及3個核定使用商品或服務類別,4個商標標識,核定使用第12、35、37類相關商品及服務。
根據相關公證處公證保全的照片顯示,夢想座駕公司的經營場所外部除門楣處標有“遼寧夢想座駕”外,突出使用了“LAND ROVER”文字與“”圖形標識,經營場所內部的地面、墻面、柜臺等處的裝飾裝潢上單獨或突出使用了“RANGE ROVER”文字與“”圖形標識,玻璃隔斷上貼有“路虎(6s)專賣店”文字及“”標識,一次性水杯與員工名片上單獨使用了“” 圖形標識,接車檢查單頂端一角單獨標有“”及“” 圖形標識。相關網站的頁面上使用了“6S旗艦店•路虎整車專賣”宣傳文字,對店內服務人員的介紹頁面上單獨使用了“”標識,而上述網站注明的ICP備案/許可證號,經查詢,對應的網站主辦單位為被告夢想座駕公司。此外,在夢想座駕公司微信公眾號內單獨或突出使用了“”標識及“遼寧夢想座駕路虎旗艦店”宣傳文字。
原告捷豹路虎公司認為,被告夢想座駕公司在其經營場所、網站、微信公眾號使用的被訴侵權標識,涉及對捷豹路虎品牌車輛提供的銷售、維修、售后等服務內容,而非所銷售的車輛本身。上述服務與原告本案主張保護的注冊商標核定使用的第35、37類服務類別屬相同服務。
關于被告夢想座駕公司是否實施了侵害原告捷豹路虎公司注冊商標專用權,法院認為:首先,夢想座駕公司作為主營平行進口汽車的經銷商,通過合法方式購得汽車商品并二次銷售,并不等同于其有權銷售被許可使用注冊商標的商品的同時,亦有權在銷售、售后維修等服務中,可不經商標權人許可,使用在相關服務類別上核準注冊的其他商標。其次,單純作為流通領域的經營者,為區(qū)別與他人提供的經營服務,可依法在相關服務類別上申請注冊商標,取得獨自享有的注冊商標專用權。因此,該類經營者在進行銷售乃至延伸維修售后服務中,為宣傳推介其提供的他人商品及自己的服務內容時,應明確區(qū)別商品制造者和服務提供者的關系,即對商標的指示、描述性使用應以指示商品或說明商品來源為目的。再次,夢想座駕公司在原告注冊商標核定使用的第35、37類相同服務上,突出或單獨使用了“LAND ROVER”、“”、“RANGE ROVER”、“”與注冊商標相同的標識,上述標識的使用超過了為銷售商品進行必要指示、說明的合理范圍,起到了識別服務來源的作用,故應認定構成商標性使用。在該情況下,被告在服務中使用與原告注冊的商品商標相同的商標,易使相關公眾混淆商品與服務的來源,誤認為汽車制造商與服務提供商存在直接、特定的關聯關系,侵害了原告在商品類別核準取得的注冊商標專用權,依法應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的法律責任。
此外,關于夢想座駕公司在經營中使用了“6S”“專賣店”“旗艦店”等宣傳用語,是否構成虛假宣傳的不正當競爭問題,法院認為,上述用語并非臆造詞匯,而系在相關行業(yè)中有相對特定的商業(yè)含義,且對一般汽車消費者而言,對“6S”容易聯想為代表品牌商對商品與服務管理的“4S”升級;“專賣店”與“旗艦店”更往往與品牌商自身或授權的經營實體相關聯,即該種宣傳用語易造成相關公眾誤解,從而損害原告以及原告進行授權經營的合法權益。因此,上述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依法應承擔停止不正當競爭行為、賠償損失的法律責任。
法院判決夢想座駕公司停止商標侵權行為和相應不正當競爭行為,并賠償捷豹路虎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支出。各方當事人均未提出上訴。
沈陽中院在新聞發(fā)布中就審結此案的典型意義表示,原告捷豹路虎公司未主張平行進口商品本身構成侵權商品,法院準確歸納爭議焦點實質為被訴銷售、維修等服務中,被告夢想座駕公司是否未經許可使用或者超過合理范圍使用了原告注冊商標。作為平行進口商品的合法經銷商,被告有權銷售該商品,但并不等同于在銷售或其他經營服務中,可不經權利人許可超出合理范圍使用相關商品或服務商標。依法處理好涉及平行進口的知識產權問題,將有效平衡專有權利保護和經濟社會發(fā)展之間的良性互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