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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財快報|三部門為人民幣買賣劃紅線
2021-09-09 16:04 本文來源:中國消費者報•中國消費網(wǎng) 作者:聶國春

中國消費者報北京訊(記者聶國春)人民銀行、市場監(jiān)管總局、外匯局日前聯(lián)合公布了《人民幣買賣及相關管理規(guī)定(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意見稿提出,人民幣買賣不得炒作錯版幣等概念,不得買賣與境外貨幣規(guī)格、圖案、色彩等相近的仿制品。

意見稿明確,只有人民幣紀念幣、停止流通的人民幣、“裝幀流通人民幣審批”取消前經(jīng)人民銀行批準的人民幣裝幀品可以買賣,其他品種的人民幣無論是否經(jīng)過裝幀,均不得以任何形式買賣。同時,意見稿取消了“普通紀念幣自發(fā)行之日起一年內只準等值交換”的規(guī)定。意見稿還明確了紀念章、紀念券、紀念金等產(chǎn)品的性質,并從命名、宣傳、主題等方面提出要求。

意見稿強調,人民幣買賣主體應當遵守市場監(jiān)督管理和人民幣管理相關法律法規(guī),遵循誠實、守信、自愿、公平原則,不得炒作錯版幣等概念,不得借助稀缺性或特殊題材哄抬、串通操縱價格。同時,不得借國家重大活動名義,將銷售廣告與重大活動不當勾連、謀取商業(yè)謀利。此外,未經(jīng)中國人民銀行授權,不得在包裝、證書、宣傳資料等任何附屬品上使用“中國人民銀行”行名、行徽及行長簽名等,不得偷換概念或使用模糊表述使人誤認為銷售方為中國人民銀行;不得冒用中國人民銀行及其所屬企事業(yè)單位、工作人員等名義;不得含有對未來收益或者與其相關的情況作出保證性承諾,明示或者暗示保本、無風險或者保收益等內容。

境外貨幣作為商品買賣參照上述管理。意見稿要求,境外貨幣未得到境外貨幣發(fā)行當局授權的,不得使用官方兌換等廣告語欺騙誤導消費者;不得使用人民幣與境外貨幣等面額兌換等侵害消費者利益的價格營銷手段,誘騙消費者與其進行交易;買賣行為不得擾亂境內錢幣市場秩序。

據(jù)悉,本次征求意見活動截至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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