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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出臺涉公平競爭審查舉報處理辦法
2021-03-18 15:18 本文來源:中國消費者報•中國消費網 作者:劉文新

中國消費者報重慶訊(記者劉文新)近日,重慶市公平競爭審查工作市級部門聯(lián)席會辦公室制發(fā)《重慶市涉公平競爭審查舉報處理辦法(試行)》,為推進公平競爭審查制度落實,營造公平競爭的營商環(huán)境提供了制度保障。

《辦法》共22條,分別界定了涉公平競爭審查舉報的概念,確立了涉公平競爭審查舉報受理、辦理、告知、整改程序,主要解決了4個方面的問題。一是暢通了舉報渠道,對政策制定機關涉嫌未進行公平競爭審查或者違反審查標準出臺政策措施的,任何單位和個人可以采取當面遞交、郵寄、電話等方式舉報;舉報人可以實名舉報,也可以匿名舉報,受理機關應當為舉報人保密。 二是明確了舉報的受理機關。舉報人向政策制定機關的上級機關舉報的,由上級機關負責受理;向市級或區(qū)縣聯(lián)席會議辦公室舉報的,由政策制定機關的同級聯(lián)席會議辦公室負責受理;同時向政策制定機關的上級機關和市級或區(qū)縣聯(lián)席會議辦公室舉報的,由上級機關負責受理。三是規(guī)范了舉報的處理程序。對舉報的受理分工、核查方式、處理時限、處理方式、文書內容,以及政策制定機關的材料提交、回復時限、整改要求等方面進行了詳細規(guī)定;對不予受理、作出處理決定、提出處理建議或終止核查后,應及時將有關情況告知實名舉報人。四是強化了執(zhí)行整改的力度。 政策制定機關應當自收到決定書或建議書之日起 30 日內,根據(jù)相關要求進行整改,并將整改情況書面反饋至受理機關。對受理機關的核查,政策制定機關拒絕提供有關材料、信息,或者提供虛假材料、信息,或者隱匿、銷毀、轉移證據(jù),或者有其他拒絕、阻礙核查行為,或者拒絕整改和書面反饋整改情況的,受理機關為上級機關的,應依法依規(guī)嚴肅追究有關人員責任;受理機關為聯(lián)席會議辦公室的,可以向其上級機關、監(jiān)察機關等反映情況;對構成行政性壟斷的,依法報送反壟斷執(zhí)法機構開展反壟斷調查。

聯(lián)席會議辦公室歡迎任何單位和個人對政策制定機關涉嫌未進行公平競爭審查或者違反審查標準出臺的政策措施積極舉報,以營造重慶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的營商環(huán)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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