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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經(jīng)營數(shù)額達198萬余元!浙江省消保委對童裝售假者提起公益訴訟
2021-03-15 19:56 本文來源:中國消費者報•中國消費網(wǎng) 作者:鄭鐵峰

中國消費者報杭州訊(記者鄭鐵峰)3月10日,浙江省嘉興市中級人民法院就浙江省消保委提起,訴李某佳等五人生產(chǎn)、銷售假冒“巴拉巴拉”牌童裝的消費民事公益訴訟進行公開審理。

2017年5月起,李某佳為謀取非法利益,未經(jīng)“巴拉巴拉”“balabala”注冊商標所有人浙江森馬服飾股份有限公司許可,讓他人非法制造上述注冊商標,讓服裝加工廠加工童裝并使用該注冊商標,后通過淘寶網(wǎng)銷售給買家及其他賣家,非法經(jīng)營數(shù)額達198萬余元。李某健明知李某佳實施前述犯罪行為仍提供幫助。楊某、李某健、蔣某從李某佳處購買假冒“巴拉巴拉”“balabala”牌童裝,通過淘寶網(wǎng)銷售,楊某非法經(jīng)營數(shù)額達176萬余元,李某健非法經(jīng)營數(shù)額達33萬余元,蔣某非法經(jīng)營數(shù)額達13萬余元。

海鹽縣公安局在工作中發(fā)現(xiàn)以上情況,于2019年10月28日對該案立案偵查。2020年3月16日,海鹽縣公安局向海鹽縣人民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2020年6月23日,海鹽縣檢察院向海鹽縣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訴訟,認定李某佳、李某健涉嫌假冒注冊商標罪;楊某、李某健、蔣某涉嫌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

2020年7月15日,海鹽縣檢察院向浙江省消保委發(fā)出工作函。浙江省消保委接到案件線索后,立即組織法律專家進行研討,并于2020年12月向嘉興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訴訟,提出三倍賠償訴訟請求,請求判令李某佳支付懲罰性賠償金1695207元;判令楊某、俞某支付懲罰性賠償金5280000元;判令李某健支付懲罰性賠償金990000元;判令蔣某支付懲罰性賠償金390000元;同時請求判令五被告在浙江省省級以上媒體公開賠禮道歉。 2021年1月4日,嘉興市中級人民法院受理該訴訟。

據(jù)悉,此次開庭審理后,法院將擇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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