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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萬買到“二手車” 法院判決經銷商“退一賠三”
2021-01-25 14:59 本文來源:中國消費者報•中國消費網 作者:薛慶元 史曄

中國消費者報南京訊史曄 記者薛慶元)花了40多萬元買來的小橋車,此前竟然已經出過保險、上過臨牌,江蘇省淮安市消保委多協(xié)調未果,購車人徐先生起訴至法院,要求“退一賠三”。日前,淮安市清江浦區(qū)人民法院判決汽車銷售公司退還買車款,并賠付三倍價款。

2020年7月8日,消費者徐先生在淮安寶瑞祥泰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購買奧迪A6轎車一輛,后發(fā)現該車開過票、出過保險及臨牌。徐先生感覺自己受到了欺騙,要求淮安寶瑞祥泰汽銷公司按照購車價款的三倍進行賠償。協(xié)商未果,徐先生投訴至淮安市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

徐先生表示:“車輛上過臨牌,開具過發(fā)票甚至購買了保險,已經把購置新車的手續(xù)都辦完了,對消費者來說就是一輛二手車。”

淮安市消保委進行多次調解,但淮安寶瑞祥泰汽車銷售公司表示可以承擔上牌費用(保險+購置稅+上牌費),另外贈送保養(yǎng)卡,總計不超過10萬元整。雙方未達成一致。徐先生向淮安市清江浦區(qū)人民法院起訴,要求退還買車款,并按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規(guī)定,賠償三倍價款。

淮安市清江浦區(qū)人民法院認為,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自交付時發(fā)生效力。被告寶瑞祥泰汽車銷售公司此前在開具車輛銷售發(fā)票后,將涉案車輛交付他人,涉案車輛辦理了車輛保險、領取了臨時牌照并開回家,車輛交付已經完成,車輛所有權已經轉移。所以,法院對寶瑞祥泰汽車銷售公司所述該車輛未經注冊登記、未被他人實質使用過,仍屬新車的辯解不予采納。

另外,被告寶瑞祥泰汽車銷售公司還辯稱已主動將辦理過臨牌的事實如實記錄并及時上傳至消費者可以通過一定途徑查詢的網絡,相關信息已經披露。法院認為,根據《機動車登記規(guī)定》,購買后尚未注冊登記的機動車,需要臨時上道路行駛的,應當向車輛管理所申領臨時行駛車號牌。因此,涉案車輛辦理過臨牌的事實是原買受人為使用車輛向車輛管理部門申領臨時號牌,由車輛管理部門將相關信息登記于機動車登記系統(tǒng)數據庫,并非寶瑞祥泰汽車銷售公司主動披露。最終法院判決淮安寶瑞祥泰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需退還徐先生車款、車輛購置稅等費用共計425766.72元,并支付三倍車輛賠償款113.4萬元。

隨著我國汽車保有量的上升,關于車輛每年的投訴量也隨之攀升,尤其集中在買車、用車、修車、保險、二手車等環(huán)節(jié)。淮安市消保委工作人員表示,消費者買車時要擦亮雙眼,了解新車各方情況后再簽訂認購合同。作為經營者,有義務要告知消費者購買和使用的商品的真實情況,提供誠信的商品和服務,滿足消費者最起碼的知情權,尤其不得隱瞞商品的狀況進行銷售,當然也不能欺詐或者是對商品進行虛假的宣傳。如果遇到這樣的情形,消費者可以通過法律武器進行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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