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消費者報訊(記者 聶國春)本來預訂了2020年1月16日的機票,到機場卻變成了1月9日的。消費者張先生認為,這一錯誤是中國國航的購票系統(tǒng)出BUG導致的。在多次交涉未果后,張先生走起了訴訟維權(quán)程序。記者12月24日獲悉,北京順義區(qū)人民法院已受理該案。
張先生稱,他于2020年1月8日使用“中國國航”蘋果手機客戶端,用積分為父母張某某、陳某某兌換了兩張1月16日17:20的機票。當時點擊選擇了16號的航班,且支付了100元費用。然而,當他父母1月16日到達機場后,卻被告知其預訂的是1月9日17:20的航班。
他隨后緊急與國航客服溝通,希望能夠改簽當天行程,卻遭到拒絕。于是,張先生在 “中國國航”客戶端上直接改簽,卻發(fā)現(xiàn)訂票時間出錯是由該客戶端有多處BUG:一、如果改簽張某某,證件號卻顯示是陳某某的;二、如果系統(tǒng)原先默認停留在2月9日,點擊選擇出行日期2月16日,出票時卻依舊跳回至2月9日。
“第二個問題是直接導致我預定的機票日期出錯的原因。”張先生說。隨后,他再次聯(lián)系國航客服,并把操作的截屏和錄屏等發(fā)給對方,要求他們盡快先行安排老人出行。但客服依然強調(diào)自己沒問題,不予以糾正。最后,客服來電承諾稱,若是APP的問題,他們將承擔相應損失。在確認國航已無法安排航班后,張先生只好另購東航機票。
張先生認為,雙方系航空旅客運輸合同關(guān)系,國航由于自身軟件錯誤,導致原告父母行程出錯,在發(fā)送相關(guān)證據(jù)后,拖延時間、拒絕認錯,未能妥善安排登機,導致原告不得已花費高價轉(zhuǎn)乘其他航班,其隨后的接機、住宿都受到了不同程度影響,嚴重侵害了旅客的合法權(quán)益,應當承擔原告受到的相應損失。故請求法院判令被告賠償原告各項損失13300元,并承擔全部訴訟費用。
記者了解到,此前國航APP也多次出現(xiàn)BUG。該案審理結(jié)果如何,本報將持續(xù)關(guān)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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