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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運4瓶酒碎了一瓶航空公司拒賠 法院判免責聲明無效
2020-12-21 14:20 本文來源:中國消費者報•中國消費網(wǎng) 作者:張文章

中國消費者報報道(記者張文章)福建省廈門市一名搭乘天津航空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天津航空)航班的旅客托運4瓶金門高粱酒,下機后發(fā)現(xiàn)一瓶酒破了。天津航空以旅客已簽署了免除責任聲明為由拒絕賠償。旅客張先生將航空公司告上法庭。近日,福建省廈門市湖里區(qū)人民法院審理這起航空旅客運輸合同糾紛案,判決航空公司免除責任條款無效。

旅客反映:托運4瓶酒碎了一瓶

今年8月6日,張先生乘坐天津航空的航班從廈門市前往??谑校趶B門高崎機場T4航站樓托運柜臺辦理行李托運手續(xù),以紙箱為外包裝托運4瓶金門高粱酒。為避免托運過程中酒瓶晃蕩,張先生特地用10件衣服進行了包裹,托運時交代了機場工作人員為易碎品,并且貼了易碎品標簽。辦理托運過程中,張先生依據(jù)天津航空規(guī)定簽署了免除責任聲明單,免除責任聲明單在"易碎品或包裝不符合要求"一欄做了勾選,并載明"航空公司在承運旅客行李時,對上述原因造成的行李損失,不承擔運輸賠償責任"。

張先生抵達??诿捞m機場后,提取行李時發(fā)現(xiàn)行李外包裝凹陷并且浸濕,有濃烈的酒味。在??跈C場處理行李事宜部門的監(jiān)督下,由海口機場工作人員打開包裝后發(fā)現(xiàn)4瓶金門高粱酒破損一瓶,酒全部漏完,另外3瓶外包裝全部浸濕,造成行李中1件黃色T恤衫被牛仔褲染色。

張先生提出,這4瓶酒每瓶價格1800元,破損了一瓶,其他3瓶外包裝破損也造成貶值,還有一件黃色T恤衫也因此被染色,無法再穿。他向天津航空提出索賠。天津航空以張先生簽了免責條款為由拒絕賠償。無奈之下,張先生于8月31日到廈門市湖里區(qū)人民法院起訴,要求天津航空有限責任公司賠償一瓶破損酒的損失1800元、3瓶外包裝破損酒貶值額1500元、黃色T恤衫損失398元。

航空公司:消費者已同意免責

湖里區(qū)人民法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進行了審理。天津航空表示,涉案高粱酒屬于易碎品,且以容易破損的紙箱為外包裝,關于易碎品及包裝不符合行李的托運免除責任,天津航空以多渠道、多環(huán)節(jié)向該旅客進行了充分提示。在該旅客辦理行李托運的柜臺上方,機場人員也通過電子屏不間斷地滾動播送對易破損行李不承擔賠償責任的通知。辦理托運的工作人員請張先生單獨簽署了免除責任聲明單,并在"易碎品或包裝不符合要求"一欄做了勾選,明確聲明"航空公司在承運旅客行李時,對上述原因造成的行李損失,不承擔運輸賠償責任",旅客本人在單據(jù)上已簽字確認,該免除責任約定合法有效。

天津航空認為,旅客張先生的訴訟請求金額已超出民航局規(guī)定的賠償責任限額,不應得到支持。依據(jù)《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三十一條規(guī)定,有關航空運輸中發(fā)生的損失的訴訟,不論其根據(jù)如何,只能依照本法規(guī)定的條件和賠償責任限額提出?!秶鴥?nèi)航空運輸承運人賠償責任限額規(guī)定》第三條規(guī)定,國內(nèi)航空運輸承運人對旅客托運的行李和對運輸?shù)呢浳锏馁r償責任限額,為每公斤100元。即使法院認定天津航空公司需要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旅客訴請的索賠金額顯然已超過民航責任限額,因此,天津航空公司僅應在上述責任限額內(nèi)承擔相應賠償責任,即每公斤100元。

法院判決:免責聲明不具法律效力

湖里區(qū)人民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原告張先生乘坐天津航空的航班并在乘坐航班的過程中托運行李,雙方之間成立合法的航空旅客運輸合同法律關系。張先生依約購買機票并支付相關托運行李的費用,天津航空負有相應的運輸貨物及托運行李的義務。張先生在托運行李過程中發(fā)生了托運物品受損的情況,據(jù)《中國民用航空、行李國內(nèi)運輸規(guī)則》相關規(guī)定,航空公司在運輸托運行李過程中導致易碎品損壞時,應按照一般行李損害標準對托運人承擔賠償責任。航空公司在運輸過程中造成托運行李的損害,應將高粱酒、衣物視為一般行李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張先生向天津航空簽署的免除責任聲明單中,雖載明在托運"易碎品或包裝不符合要求"的旅客行李時不承擔運輸賠償責任,但張先生簽署的上述免責聲明應屬于航空公司為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同時在實際使用時未預先與對方協(xié)商的格式條款。上述條款明顯加重對方責任、減輕自身責任,且違反了《中國民用航空、行李國內(nèi)運輸規(guī)則》的相關規(guī)定,法院依法認定上述免責聲明對張某不具有相應的法律效力。而機場中電子顯示屏中的內(nèi)容未經(jīng)乘客確認,僅具有提示的作用,并不必然對托運行李的乘客發(fā)生法律效力。

湖里區(qū)人民法院認為,天津航空在運輸過程允許張某托運酒類物品,在托運過程中造成張某托運行李損失,未依約完成自身托運的義務,依照雙方的航空旅客運輸合同關系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此案中,原告張先生未能舉證證明涉案受損酒及衣物的實際價值。《國內(nèi)航空運輸承運人賠償責任限額規(guī)定》第三條規(guī)定,對旅客托運的行李和對運輸?shù)呢浳锏馁r償責任限額,為每公斤100元。根據(jù)張先生提交的托運物品受損的照片、托運衣物的受損情況,法院結合上述規(guī)定中關于每公斤物品的最高賠償限額及受損物品的重量,酌定航空公司的賠償金額。11月中旬,湖里區(qū)人民法院經(jīng)審理判決天津航空賠償張先生損失500元,駁回張先生其他訴訟請求。12月14日,記者從湖里區(qū)人民法院獲悉,該判決已生效。

法官說法:

格式條款顯失公平

湖里區(qū)人民法院法官張占甫指出,旅客在機場托運行李時,在天津航空單方提供的“易碎品或包裝不符合要求”免除責任聲明單上簽字,其簽署的上述免責聲明應屬于天津航空為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同時在實際使用時未預先與對方協(xié)商的格式條款,上述條款明顯加重對方責任、減輕自身責任?!逗贤ā返谌艞l規(guī)定,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xié)商的條款。第四十條規(guī)定,格式條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條和第五十三條規(guī)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故法院判決該免責聲明對該旅客不具有相應的法律效力。

另外,依據(jù)《中國民用航空、行李國內(nèi)運輸規(guī)則》,旅客的托運行李丟失或損壞,可按法定時限向承運人提出賠償要求。《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規(guī)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xù)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因此,天津航空應當賠償旅客所托運行李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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