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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經(jīng)同意直播推廣是侵權行為
2022-09-02 09:50 本文來源:中國消費者報•中國消費網(wǎng) 作者:唐山客

“他用4臺手機對著我拍,我不同意,他就說我落伍!”近日,家住湖北武漢市江漢區(qū)新灣路的周女士通過武漢城市留言板反映,自己到家附近的理發(fā)店剪發(fā)時,發(fā)現(xiàn)理發(fā)師竟在同時用4部手機直播剪發(fā)過程。她要求理發(fā)師停止直播,對方?jīng)]有立即移開鏡頭,還稱她“落伍”“又不是明星,普通老百姓怕啥?”(9月1日《武漢晚報》)

理個發(fā),要被多部手機全方位多角度“現(xiàn)場直播”,要充當一下供理發(fā)師展示手藝、營銷引流的“模特”,一些消費者對此難免會感到不適,而當消費者提出反對意見時,理發(fā)師竟然不以為然,諷刺消費者落伍,簡直就是倒打一耙。

近年來,公眾保護隱私權、肖像權、名譽權等權益的意識越來越強,相關法律也日益完善,可以說,比之過去,全社會保護公民相關權益的觀念越來越進步、氛圍越來越濃厚了,公民維權也成為了一種新的時髦。消費者要求理發(fā)師停止對剪發(fā)過程的直播,是一種積極的維權反應,是一種正常合理的維權表達,不僅不落伍,反而體現(xiàn)了自主維權的意識和保護個人形象權、榮譽權等法制觀念。而理發(fā)師不尊重消費者的意見、不注意保護消費者的相關權益,認為“普通老百姓”不應該有什么權益顧忌,恰恰暴露出自己的無知和落伍。

人人都享有平等的隱私權、肖像權等權益,“普通老百姓”和明星的權益應該得到公平的尊重和保護,有時候,明星因為其公眾人物的身份屬性,可能還要讓渡部分肖像權、隱私權等,而“普通老百姓”則無須讓渡,應受到完整的權益保護?!睹穹ǖ洹芬?guī)定:民事主體的人格權包含肖像權、隱私權等權利,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害;未經(jīng)肖像權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自然人享有隱私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刺探、侵擾、泄露、公開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隱私權;處理個人信息的,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原則,不得過度處理,并應征得自然人或其監(jiān)護人同意。《個人信息保護法》則明確了處理個人信息的“知情、同意、最小、必要”等原則。理發(fā)師未經(jīng)消費者同意,直播剪發(fā)過程,直播了消費者的身體,泄露了消費者不愿意為他人知曉的私密活動、行蹤信息等,侵犯了消費者的肖像權、個人信息權甚至隱私權。另外,消費者的肖像等信息被理發(fā)師直播后,也可能會被一些不法者再加工再利用,給消費者帶來其它侵權風險。

令人擔憂的是,理發(fā)師直播剪發(fā)過程儼然成了一種常態(tài)的營銷引流操作,記者隨機探訪武漢市內(nèi)三家理發(fā)店,均存在通過直播或短視頻平臺推廣情況。當然,有一些消費者同意配合直播,但也有一些消費者對直播不知情、不同意,或者雖然心里不滿但礙于種種因素沒有說出口。在網(wǎng)絡時代,商家利用直播或短視頻平臺營銷推廣是一種新興且正當?shù)纳虡I(yè)宣傳路徑,并無問題,但在直播的過程中如果牽涉到消費者的相關權益,就必須守住法律底線和消費者權益的底線,按照保護肖像權、隱私權或個人信息權等權益的法律規(guī)矩辦事,不能想當然地無視消費者的感受,忽略征求意見等必要程序,不能越過直播的邊界,更不能把直播侵權行為當成一種時髦。

消費者也應增強對商家直播侵權風險的敏感意識,該說“不”時就說“不”,該喊停時就喊停,該投訴或起訴時就積極提出訴求,要求侵權商家以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方式承擔責任。消費者不同意直播不是觀念落伍,經(jīng)營者未經(jīng)消費者許可擅自直播消費過程是侵權違法行為。(唐山客


責任編輯:王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