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消費者報報道(記者劉銘)網購商品在未付款前,消費者是否有權向經營者問清楚“廠家”等基本信息?相信大家都認為應該且必須,《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賦予了消費者九項基本權利,首要權利就是知情權。日前,四川樂山一位消費者網購音響詢問詳細“產地”不成,向法院起訴索討知情權。一審法院以“未付款即未消費,因此不享有消費者知情權”為由,判決消費者敗訴。消費者不滿一審判決結果,提起上訴。最終雙方達成和解,消費者獲得100元經濟補償。
網購得不到“廠家”信息
2021年12月15日,四川樂山消費者李先生在廣州博景電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博景公司)天貓網店“jbl博景專賣店”選中了一套專業(yè)家庭KTV音響套餐,促銷價13252元。商品頁注明該套音響的生產企業(yè)為“美國曼哈JBL音響”,產地為“中國大陸”“廣東”。李先生提交訂單后覺得標注的生產廠家信息不確實,決定先詳細了解清楚,再付款。
隨后,李先生向“jbl博景專賣店”客服詢問該套音響是否原裝進口,得到的客服答復是“我們的音響都是國內組裝的,單元進口”“除了音響是JBL的,其他是另外的牌子”“最大生產廠家遼寧丹東”。至于具體是哪個廠家,客服讓消費者自己撥打官方電話詢問,并說“具體哪里生產,我們也不知道,需要的話,可以幫您問問”。李先生再詢問客服“套裝各部件的生產廠家”,對方答復是“品牌方未公布”“不做解釋”“別這樣無理取鬧”。
直到最后,李先生也未得到想要的生產廠家具體信息。因未付款,該訂單于24小時后超時關閉。該套音響也于不久后下架。
起訴索討消費者知情權
“消費者最基本的權利知情權,往往無法實現(xiàn),特別是在網絡購物的過程中。”李先生表示。于是,他以“信息網絡購物合同糾紛案”為由,向樂山市市中區(qū)人民法院起訴,要求法院判決被告博景公司向自己提供案涉商品生產廠家名稱,并賠償因訴訟產生的各種損失2000元。
2022年1月10日,法院正式立案后,被告公司提出管轄異議被駁回。
庭審中,被告博景公司辯稱,其所售商品的詳情頁里標明生產廠家為“曼哈中國投資有限公司”;原告主張2000元損失應有依據(jù);原告雖拍下訂單,但未付款,雙方買賣合同不成立,不構成信息網絡購物合同糾紛的案由,原告起訴案由錯誤,也無依據(jù);原告無理起訴,耗費司法資源。
原告李先生表示,他當時在產品詳情頁里看到的只是一份“曼哈(中國)投資有限公司”對博景公司的授權書,“但授權書并不能代表該商品就是授權的這家公司生產的,品牌方是可以授權生產的”。
該法院審理后認為,博景公司在其網店發(fā)布商品信息即為要約,李先生提交訂單成功即為承諾,至此雙方信息網絡購物合同成立。但在合同履行過程中,李先生不滿博景公司提供的廠家信息,由此未付款,案涉訂單遂于24小時后以“超時關閉”為由關閉交易。前述行為系雙方以行為表明不再履行合同,即案涉合同已于交易關閉時解除。案涉合同既已解除,李先生無權就合同向博景公司主張權利。
此外,法院還認定,李先生未為案涉商品付款,即未消費,因此不享有消費者知情權。因此對李先生的請求法院不予支持。
5月6日,樂山市市中區(qū)法院作出一審判決,駁回原告李先生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25元由李先生負擔。
就“未付款不享受知情權”上訴
“消費者肯定先了解商品再決定是否購買,是否付款,這完全是生活常識。哪里有先付款再了解商品的道理。”李先生對一審判決中“未付款不享受知情權”的表述十分不滿。
5月17日,李先生正式向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遞交了上訴狀,要求撤銷樂山市市中區(qū)法院的一審判決,同時要求被告博景公司提供案涉商品的生產廠家名稱,并賠償損失2000元。
李先生在上訴書中寫道,上訴人作為消費者,其權利受《消法》保護,因被上訴人博景公司未告知案涉商品生產者名稱,知情權受到侵害,選擇不購買商品,屬于正當行使權利的行為,其合法的消費者身份不能因拒絕購買商品或接受服務而被否定。
他認為,“未為案涉商品付款,即未消費,因為不享有消費者知情權”的判決與《消法》不符。消費者在選擇購買商品或接受服務之前,首先是行使知情權,只有對商品和服務有足夠的了解和認識之后,才能作出正確選擇,實現(xiàn)《消法》的選擇權。
“國家立法明確規(guī)定消費者在交易之前享有知情權,但司法中卻要求消費者先支付商品價款或服務費后才能享有知情權,顯然這一司法要求是與國家法律相違背,就當予以糾正。”李先生在上訴書中寫道。同時,李先生認為,案涉信息網絡購物合同雖已解除,但不影響上訴人在權利受到侵害之后請求救濟。
據(jù)悉,雙方最終在法院主持下達成和解。根據(jù)6月23日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調解書》,博景公司于2022年6月24日前向李先生“補償因消費產生的費用100元(含訴訟費補償)”,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由李先生承擔。
知情權為何落實難
樂山市保護消費者權益委員會資深維權人士趙松認為,知情權是消費者與生俱來的權利,也是法定的首要基本權利,是消費者實施消費行為的基礎,先有知情權才有法定的選擇權、安全權、公平交易權等權利。知情權從法理和道理、情理,應該在消費行為發(fā)生之前,特別是非現(xiàn)場購物。
趙松認為,較長時期以來,由于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不健全,以及相關部門對知情權問題的理解存在偏頗,使得消費者知情權的保護難以落實。建議盡快出臺《消法》實施條例,國家行政機關應盡快出臺保護消費者知情權等各項權利的具有可操作性的規(guī)定,立法機關、審判機關盡快出臺相關司法解釋,以更好保護消費者權益,優(yōu)化消費環(huán)境、凈化市場秩序。
四川省保護消費者權益委員會法律顧問團主任郭龍偉認為,消費者享受知情權不應當是在購物以后,有購買意向,雖然沒有下單,肯定也有知情權,知情權應該貫穿消費行為始終,這是明確的。“不能說沒有付錢,消費者就沒有知情權,這完全是誤讀、誤解。不僅違反法律規(guī)定,還違反商業(yè)邏輯。”郭龍偉說,《消法》的立法目的是傾斜性地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從立法的目的、立法的意義來講,知情權也應該是貫穿于整個消費行為始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