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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民事公益訴訟懲罰性賠償?shù)膶嵺`樣本:以行為賠償損失
2022-03-18 22:31 本文來源:中國消費者報•中國消費網 作者:劉文新

重慶市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以下簡稱重慶市消委會)針對5家經銷商向農村地區(qū)銷售假冒洗發(fā)水的違法行為提起了消費民事公益訴訟,訴訟請求是經銷商以購買當?shù)鼗蒉r產品的形式,彌補對眾多不特定農村消費者造成的損失。受理案件的3家中級人民法院均支持這一訴求,5起案件均以調解方式結案。(據(jù)3月10日《中國消費者報》報道)。

以行為賠償損失,且與鄉(xiāng)村振興戰(zhàn)略結合起來,是消費者組織在消費民事公益訴訟領域的大膽創(chuàng)新和有益嘗試,是一個獨特的司法實踐樣本。

近年來,全國各省級消費者組織提起數(shù)十起消費民事公益訴訟,其訴求大多以罰金形式,對利益受損的特定消費者進行賠償,或統(tǒng)籌用于消費者合法權益保護。

公益訴訟懲罰性賠償?shù)墓δ?,在于加大違法行為人的違法成本,對違法行為人及潛在違法者產生震懾與警示。然而,現(xiàn)階段我國懲罰性賠償制度的相關法律規(guī)定還不夠完善,導致探索實踐時常遇到困境,問題主要體現(xiàn)在兩個方面。一是懲罰性賠償金如何計算?一般來說,在違法行為人的經濟承受范圍內,懲罰越重,威懾效果越大。但當懲罰超過行為人承擔責任的能力較多時,罰金越多反而會失去威懾作用,同時會陷入執(zhí)行難困境,使得判決成為“一紙空文”。二是懲罰性賠償金如何管理、如何使用?不同法院在判決中有不同的處理方式,有的由法院直接上繳國庫;有的設立專門代管賬戶,賠償給利益受損的特定消費者;還有的未明確指出上繳何處,只列明被告需支付的懲罰性賠償金數(shù)額。

為規(guī)避上述兩個難題,重慶市消委會在司法實踐中獨辟蹊徑,提出以行為賠償損失,要求被告3年內分別在涉案洗發(fā)水銷售地購買當?shù)爻霎a的惠農產品,購買金額為各自銷售金額的3倍,每年購買惠農產品的情況需經原告確認,如不履行以行為賠償損失,則應支付相應的賠償金到原告的專門賬戶,用于原告開展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公益活動。在5起公益訴訟案中,銷售假冒洗發(fā)水涉案金額最少13萬余元,最多達49萬余元。如果按消費民事公益訴訟通常的訴求方式,被告將承擔涉案金額3倍的懲罰性賠償,5起案件的罰金將高達350多萬元。5家被告均是區(qū)縣小本經營的個體工商戶,是否有能力支付較大金額的罰金、如何管理和使用這筆罰金,都是棘手的難題。因此,重慶市消委會創(chuàng)造性地提出以行為賠償損失,得到了被告的認可和法院的支持。

這一訴求避免了5家被告可能因無力承擔罰金而面臨破產的窘境,用司法溫度挽救5個市場主體,給他們改過自新的機會,希望他們汲取教訓,以更安全、更可靠的營銷行為,滿足農村消費者需求,賺取合法收益,從而形成一種價值導向,防止類似不法行為再次發(fā)生,同時也避免更多不特定消費者受到假冒偽劣商品的侵害。與此同時,讓被告置換身份,從售假侵權者轉換為普通消費者,切身體驗消費者買到貨真價實商品的樸實愿望。

除了懲戒和威懾,消費民事公益訴訟的另一大功能是補償與救濟。保護農村消費者合法權益,保障農村消費市場健康發(fā)展,服務全面推進鄉(xiāng)村振興,是新發(fā)展階段消費維權工作的重要一環(huán)。重慶這5起案件的侵權區(qū)域主要在農村,侵犯的對象是眾多不特定的農村消費者,這些消費者也是該區(qū)域的勞動者、就業(yè)者。因此讓被告購買當?shù)爻霎a的惠農產品,可以在一定程度幫扶農村產業(yè),增加農村勞動者收入,對受損害的公共利益也是一種補償與救濟。

重慶市消委會在這一系列公益訴訟案中,準確把握懲罰性賠償制度的功能定位,根據(jù)被告主觀過錯程度、違法次數(shù)、受害人數(shù)、損害類型、經營狀況、獲利情況、財產狀況等因素,提出以行為賠償損失的訴訟請求,解決了消費民事公益訴訟中的痛點、難點,貢獻了寶貴的“重慶經驗”,將對今后的司法實踐起到較好的引領、示范作用。(劉文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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