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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售賣過期食品,被判退款并承擔10倍懲罰性賠償
2022-03-16 23:17 本文來源:中國消費者報•中國消費網(wǎng) 作者:劉浩

中國消費者報上海訊(記者 劉浩)購買到過期食品該怎么辦?近日,上海市寶山區(qū)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上海寶山法院)審結了一起消費者在超市購買到過期食品的買賣合同糾紛案,依法判決超市退還消費者購物款并承擔10倍懲罰性賠償。

2021年1月,杜女士在某超市內購買了兩塊某品牌酷爽椰子味夾心白巧克力,金額共計9.6元。該巧克力的生產(chǎn)日期為2020年4月10日,保質期為42周。

杜女士購買后經(jīng)過計算,發(fā)現(xiàn)其購買時已經(jīng)超過了該巧克力的保質期。杜女士認為,超市出售過期食品,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賠償責任,故將超市訴至上海寶山法院,請求退還購物款,并賠償1000元。

庭審中,被告超市辯稱,杜女士購買過期商品后,第一時間都是以向工商舉報、提起訴訟等作為條件索要財物,行為不具備正當性,屬于職業(yè)打假人。且杜女士的職業(yè)為律師,判斷力遠高于一般的消費者,并不會因過期食品而遭受損害,故不同意原告訴請。

上海寶山法院審理后認為,原告買賣合同依法成立并且有效。被告超市出售過期商品,已構成根本性違約。根據(jù)《食品安全法》的規(guī)定,生產(chǎn)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jīng)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chǎn)者或者經(jīng)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shù)慕痤~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被告超市作為食品經(jīng)營者,對已過食品標明的保質期但仍然銷售的應當屬于《食品安全法》規(guī)定的“明知”情形,應當向主張損失的消費者進行賠償。

而對于被告辯稱其身份不屬于一般消費者,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因食品、藥品質量問題發(fā)生糾紛,購買者向生產(chǎn)者、銷售者主張權利,生產(chǎn)者、銷售者以購買者明知食品、藥品存在質量問題而仍然購買為由進行抗辯的,法院不予支持。

綜上,上海寶山法院依法判決被告超市退還原告杜女士購物款9.6元并賠償杜女士1000元。判決后,被告超市未提起上訴,該案一審生效。


責任編輯:王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