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玻璃移門“變色”引糾紛 定制商品下單應謹慎
2022-01-27 17:47 本文來源:中國消費者報•中國消費網 作者:施本允

中國消費者報杭州訊(記者施本允)日前,消費者嚴女士和老公李先生看中了一款移門,無論是款式還是顏色,夫妻二人很是心儀,遂與家裝公司進行對接,說明了想要移門的顏色和尺寸。不久后,家裝公司將移門運送至嚴女士家,可嚴女士發(fā)現,原本口頭約定的灰色移門變成了白色的,隨即向家裝公司提出更換。家裝公司認為,定做商品不能隨意更換,提出可將移門的玻璃進行更換,作為補救措施,但嚴女士需要承擔3000多元的玻璃費用 。僵持之下,嚴女士向浙江省湖州市南太湖新區(qū)消保委求助,南太湖新區(qū)消費者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及時進行了調處。

調解過程中,家裝公司表示,公司客服在微信上就移門的顏色和尺寸征詢過李先生的意見,得到李先生確認后,才下單定制加工的,現在要求退貨退款是不合理,同時提供了李先生的微信聊天記錄證明。

嚴女士表示,平時都是自己和家裝公司客服聯系相關家裝事項,對于老公李先生在微信上達成的協議并不知情。南太湖新區(qū)消保委認為,數字時代,微信、電話、短信、書面簽字都可以作為合同協議的參考依據。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五條規(guī)定,消費者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且無需說明理由,但消費者定做的除外。隨后,經調解員與李先生確認,李先生承認在微信中對定制方案有認可同意的表達,愿意承擔玻璃費用的50%。

南太湖新區(qū)消保委表示,根據《民法典》一百四十三條有關規(guī)定,意思表示真實的民事法律行為才有效。雖然有微信聊天記錄,但商家沒有根據客戶的真實意愿填寫單子,導致李先生誤下單,且平時都是嚴女士和客服聯系,商家應和嚴女士溝通達成協議。經調解,商家表示同意承擔另外一半玻璃費用1500元。

該投訴中,雙方均無明顯過錯,但商家與客戶、家庭男女主人之間的交流存在欠缺,導致問題的出現。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五條規(guī)定,“消費者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且無需說明理由,但消費者定做的除外”,消費者購買的移門是定做產品,不符合七天無理由退貨條件,根據《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條規(guī)定,“基于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基于雙方有重大誤解產生的消費糾紛,最后雙方在調解員的調和下及時化解矛盾,各自承擔一半的損失。

對此,南太湖新區(qū)消保委提醒廣大消費者,家裝消費市場矛盾層出不窮,作為消費者應理性消費、慎重消費,一旦做出同意或認可就得承擔相應的責任。而作為商家應當保證向消費者提供符合要求的貨品,讓消費者滿意才是家裝市場和諧發(fā)展的重要途徑。

責任編輯:趙英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