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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銷涉嫌虛假宣傳被罰120萬余元 法院支持市場監(jiān)管部門處罰決定
2021-08-10 21:23 本文來源:中國消費者報•中國消費網(wǎng) 作者:施本允

中國消費者報杭州訊  低、中頻高電位治療儀具有凈化血液,使血液PH值保持弱堿性,可以治療高血壓、高血脂、高血糖、頸椎疾病等疾病;某品牌松花粉片壓片糖果,具有主治風濕、類風濕、頸椎病及各種骨關節(jié)疼痛、調節(jié)血壓等功能……這樣的廣告詞,你是否耳熟能詳?日前,浙江省海寧市市場監(jiān)管局對一起會銷虛假宣傳案開出120.56萬元的罰單。

海寧市某醫(yī)療器械有限公司在其經(jīng)營場所內采取會議營銷形式銷售某品牌低、中頻高電位治療儀及某品牌松花粉片壓片糖果。海寧市市場監(jiān)管部門查實后了解到,當事人以體驗活動、觀看視頻、主持人講課的方式,利用經(jīng)營場所懸掛橫幅、錦旗、講課的宣傳形式,宣傳其銷售的某品牌低、中頻高電位治療儀具有凈化血液、使血液PH值保持弱堿性,治療高血壓、高血脂、高血糖、頸椎疾病、靜脈曲張、帕金森、腰椎間盤突出、頭痛、飛蚊癥等疾病的療效;利用自行印制宣傳資料、講課的宣傳形式,宣傳其銷售的某品牌松花粉片壓片糖果具有主治風濕、類風濕、頸椎病、及各種骨關節(jié)疼痛、男性陽痿早泄、調節(jié)血壓,治療骨關節(jié)疾病,調節(jié)更年期綜合征,降血脂降膽固醇,治療肝臟心臟疾病等功能。

據(jù)悉,當事人銷售的某品牌低、中頻高電位治療儀適用范圍為“對神經(jīng)衰弱、失眠、便秘有輔助治療作用”,其經(jīng)營場所懸掛的錦旗是當事人主動向消費者索要,錦旗內容為當事人提供。當事人銷售的某品牌松花粉片壓片糖果為普通預包裝食品,不具備疾病治療功能。當事人銷售的某品牌松花粉片壓片糖果經(jīng)專業(yè)的檢驗檢測機構判定為“標簽”項目不符合GB7718-201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當事人在規(guī)定時間內未提出復檢申請。

海寧市市場監(jiān)管部門經(jīng)對當事人法定代表人、員工及相關消費者進行調查,查實當事人于2018年6月7日以125元/桶的價格購進某品牌松花粉片壓片糖果630桶,并以160元/桶的價格對外銷售。案發(fā)時,當事人已銷售549桶,剩余81桶被檢查發(fā)現(xiàn)。在檢驗期間,當事人為消費者辦理退貨退款371桶。另查明,當事人銷售的某品牌低、中頻高電位治療儀適用范圍為“對神經(jīng)衰弱、失眠、便秘有輔助治療作用”,而當事人宣傳稱具有“凈化血液、使血液PH值保持弱堿性,治療高血壓”等疾病的療效,當事人拒不提供銷售清單及票據(jù);其銷售的壓片糖果為普通預包裝食品,不具有其宣傳的主治“風濕、類風濕、頸椎病及各種關節(jié)疼痛”等疾病治療功能。

2018年9月20日,海寧市市場監(jiān)管局作出《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并送達當事人,當事人申請聽證。10月15日,海寧市市場監(jiān)管局組織聽證,并于10月30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對于當事人銷售某品牌低、中頻高電位治療儀作虛假宣傳的違法行為,根據(jù)《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責令立即停止違法行為,作出處罰款人民幣500000元行政處罰;對于當事人銷售標簽不合格的某品牌松花粉片壓片糖果且作虛假宣傳的違法行為,根據(jù)《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guī)定,責令改正,作出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幣6230元、罰款705600元行政處罰。合計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幣6230元,罰款人民幣120.56萬元。

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后,當事人不服海寧市市場監(jiān)管局處罰,于2018年12月4日向海寧市人民政府申請復議。復議機關于2019年3月1日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維持海寧市市場監(jiān)管局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仍不服,于2019年4月1日向海鹽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一審法院審理后,駁回當事人訴訟請求。

當事人再向嘉興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2019年12月,嘉興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當事人二審后仍不服,向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省高院于2021年5月14日裁定:海寧市市場監(jiān)管局處罰正確,駁回當事人再審申請。

對此,海寧市市場監(jiān)管局相關負責人表示,此案件行政處罰決定有理有據(jù)。這個案件的完美落幕,絕不代表市場監(jiān)管部門打擊非法會銷行動的結束,而是標志著維護百姓合法利益常態(tài)化浩浩蕩蕩的開始。(施本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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