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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砰!”灶具背板鋼化玻璃爆裂甩鍋“低概率” 相關責任誰承擔?
2020-09-16 14:14 本文來源:中國消費者報•中國消費網 作者:張恒

  中國消費者報報道(記者張恒)近段時間,《中國消費者報》連續(xù)報道了多起廚房灶具玻璃面板爆裂的事件。據相關企業(yè)稱,灶具使用的鋼化玻璃本身即有3‰的自爆率,難以避免。對此,《中國消費者報》記者采訪了多位專家,從法律角度進行分析。有專家認為,產品應符合相關行業(yè)標準,企業(yè)應召回有人身危害的缺陷產品,同時承擔對消費者的民事賠償責任。

  記者調查:灶具面板爆裂令人憂

  近日,遼寧省大連市消費者王先生一家人正準備吃午飯,廚房內傳來巨大的爆炸聲。家人發(fā)現(xiàn)使用不到一年的集成灶背板鋼化玻璃發(fā)生爆裂。王先生80歲的老父親聽到巨響受到驚嚇,血壓陡然升高。王先生說:“幸好當時老父親沒在廚房,廚房地上灶臺上全是玻璃碎片。”一家人顧不上吃飯,趕緊聯(lián)系集成灶銷售方。廠家維修人員并未給出明確說法。

  王先生告訴記者,這臺集成灶購于2019年6月18日,當時選購這臺售價2萬元的高配置集成灶,很大程度是因為產品宣稱安全性能好,到出事時使用該集成灶不到8個月時間。王先生表示,集成灶鋼化玻璃爆裂,對人的生命安全和財產安全構成威脅,他對該集成灶產品質量產生極大擔心。

  無獨有偶,8月20日晚,北京消費者趙先生家中老人準備做晚飯,點著火后過了六七分鐘,就聽到廚房里一聲巨響,網購使用不到10天的燃氣灶具背板的鋼化玻璃發(fā)生暴裂。灶臺及地面上到處散落著玻璃碎片,粗略估計最少有數(shù)百片,有的還非常鋒利,趙先生在清掃時手指還被刺破。

  趙先生告訴《中國消費者報》記者,廠家曾告訴他,灶具面板所用的鋼化玻璃本身就存在3‰的自爆率,但他不能接受這一解釋,后經與該灶具廠家協(xié)商,共同委托中國五金制品協(xié)會燃氣用具分會組織包括大學教授、檢測機構專家、行業(yè)協(xié)會專家在內的5位專家調查事故原因。專家組排除了運輸、安裝、使用不當造成事故的可能性,認為鋼化玻璃因其材料特殊性存在內部應力,在使用中還會疊加其他應力,例如承受較大重力時,對面板形成彎曲應力;使用過程中,大口徑蒸鍋底部火焰熱輻射導致局面高溫,形成冷熱溫差產生的熱應力;高溫下溢水產生的熱應力和沖擊應力;其他因素導致的應力。本次事故很有可能是多種應力不均勻存在的情況下,導致鋼化玻璃應力失衡造成破裂。這是一個低概率事件。

  記者調查發(fā)現(xiàn),燃氣灶具玻璃面板發(fā)生爆裂事件并非個例。記者用搜索引擎搜索“燃氣灶具玻璃面板爆炸”,有946萬個結果,時間從2015年到2020年,涉及家電業(yè)近10個品牌。

  趙先生也向記者表示,全國使用玻璃面板燃氣灶具的家庭可能有幾百萬甚至上千萬,如果按所謂的3‰的自爆率計算,發(fā)生的爆裂事故起碼有十幾萬甚至幾十萬戶,這么高的比例,隱患太大了,企業(yè)不能僅僅用“鋼化玻璃本身就存在3‰的自爆率”來搪塞消費者。因為每一次面板爆裂,對消費者的人身和財產就是百分之百的傷害。

       專家觀點:

  企業(yè)應告知消費者玻璃面板的自爆率

  遼寧省智投律師事務所律師張譽騰

  《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規(guī)定:“可能危及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工業(yè)產品,必須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未制定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的,必須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 禁止生產、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標準和要求的工業(yè)產品。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規(guī)定。”

  當前集成灶沒有國家標準,但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部于2012年2月8日發(fā)布了城鄉(xiāng)建設行業(yè)標準CJ/T386-2012《集成灶》的行業(yè)標準,于同年5月1日實施。因此,集成灶應當符合行業(yè)標準CJ/T386-2012的要求。該標準的5.1.5對于面板的要求是應使用耐高溫材料,使用非金屬材料制作面板時,要符合下列要求:a.當面板破碎時,碎片不應飛濺;b.面板破碎后,鍋支架上的烹調器皿不應傾倒。該標準的5.3.7對玻璃面板和玻璃蓋板也有規(guī)定,分別是:耐熱沖擊試驗后,無破裂;耐重力沖擊試驗后,無破裂;玻璃破碎試驗后,整體無散落,用50mm*50mm的計數(shù)框計算碎片數(shù)應大于40塊,碎皮邊緣應無刀刃狀。

  鋼化玻璃本身存在著自爆的概率,按照這一觀點,如果找不到鋼化玻璃應力不均勻的精確原因,都可將爆炸原因歸結于概率。這是目前鋼化玻璃的固有問題,對這種當前技術條件下材質固有的問題所導致的產品質量糾紛,生產企業(yè)要負責維修、更換,賠償消費者一定的損失,更重要的是銷售時應告知可能有玻璃破碎的情形,提醒消費者在使用時應當注意。

  企業(yè)應對照該標準的要求,確定該產品是否有缺陷,是否存在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險。如產品可能存在缺陷或質量問題,生產者應當停止銷售并召回。消費者可以依據《產品質量法》或《合同法》《侵權責任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法規(guī)向生產者或銷售者主張權利。

  企業(yè)應召回有人身危害的缺陷產品

  東北財經大學法學院教授王巖

  此類灶具鋼化玻璃面板爆裂事件應屬缺陷產品引起的產品責任糾紛?,F(xiàn)行的《產品質量法》《合同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以及即將實施的《民法典》都有規(guī)定產品責任的承擔方式和承擔主體。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九條規(guī)定:“經營者發(fā)現(xiàn)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財產安全危險的,應當立即向有關行政部門報告和告知消費者,并采取停止銷售、警示、召回、無害化處理、銷毀、停止生產或者服務等措施。采取召回措施的,經營者應當承擔消費者因商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費用。”

  《侵權責任法》第四十六條規(guī)定:“產品投入流通后發(fā)現(xiàn)存在缺陷的,生產者、銷售者應當及時采取警示、召回等補救措施。未及時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補救措施不力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第四十七條規(guī)定:“明知產品存在缺陷仍然生產、銷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相應的懲罰性賠償。”

  產品存在危及人身和財產安全的不合理危險為缺陷產品,相關主體應承擔產品責任。尤其是已經造成消費者人身、財產損害的,生產者、銷售者應當及時采取停止銷售、警示、召回等補救措施;未及時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補救措施不力造成損害擴大的,對擴大的損害也應當承擔侵權責任。采取召回措施的,生產者、銷售者應當負擔被侵權人因此支出的必要費用。

  生產者、銷售者應承擔賠償責任

  遼寧師范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劉耀東

  灶具面板鋼化玻璃發(fā)生爆裂造成的財產損失與人身傷害所產生的責任,屬于《民法典》侵權責任編所規(guī)定的產品責任。所謂產品責任,是指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時,生產者、銷售者依法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也就是說,產品責任必須是因產品存在缺陷而產生的責任。只有當產品存在缺陷,并且因該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才發(fā)生產品責任。根據《產品質量法》第四十六條的規(guī)定:“本法所稱缺陷,是指產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財產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險;產品有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的,是指不符合該標準。”也就是說,當產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財產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險,或者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的即為產品有缺陷。《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一條規(guī)定:“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生產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第四十二條規(guī)定:“因銷售者的過錯使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銷售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銷售者不能指明缺陷產品的生產者也不能指明缺陷產品的供貨者的,銷售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民法典》也有類似規(guī)定。

  因此,因集成灶背板鋼化玻璃發(fā)生爆裂而遭受損害的消費者,既可以向該集成灶的生產廠家請求賠償,也可以向該集成灶的出售者請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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