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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租賃領域的那些坑
2020-06-29 14:38 本文來源:中國消費者報 作者:孫蔚

  中國消費者報訊(記者孫蔚)隨著畢業(yè)季即將到來,租房市場也將迎來一波小高潮。面對租房路上的那些坑,如何更好地保護租戶的權益?記者從北京市二中院選取了住房租賃領域中的典型案例進行解讀。

  案例1

  租戶洗澡被電擊身亡

  2016年4月21日,房屋產(chǎn)權人周先生與某房地產(chǎn)經(jīng)紀公司、某資產(chǎn)管理公司簽訂房屋出租委托合同。2016年4月30日,張某與該房地產(chǎn)經(jīng)紀公司(房屋的實際管理人)簽訂租賃合同。租賃期間,張某在屋內(nèi)使用電熱水器洗澡時被電擊身亡,張某父母以侵害承租人生命健康權為由,起訴房主周先生、某房地產(chǎn)經(jīng)紀公司,要求賠償死亡賠償金、喪葬費、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

  ●法院判決:三方共擔責任

  法院判決認為,周先生作為本案房屋所有權人,在出租時應保障相關電器設備符合安全使用的標準,法院酌定其承擔70%的責任;房地產(chǎn)經(jīng)紀公司作為房屋的實際管理人,對所出租房屋內(nèi)的物品亦負有安全保障義務,其未盡到檢查維修義務,應承擔20%的責任;張某應當具有一定的用電安全常識,且房屋租賃合同附件《居住治安安全責任書》中亦對熱水器的安全使用作出提示,其自身未盡到謹慎注意義務,法院酌情確定其承擔10%的責任。

  案例2

  承租人擅自轉租房屋

  2012年6月16日,房東王女士與趙先生簽訂《北京市房屋租賃合同》,約定趙先生承租居住人數(shù)最多不超過5人,租期自2012年6月18日至2018年6月17日,月租金為3000元,按年支付。同時約定,若承租人擅自將房屋轉租給第三人,出租人有權單方解除合同,收回房屋,承租人應向出租人支付違約金。上述合同簽訂后,王女士將涉案房屋交付給租戶,并收到一年租金,之后租金未再交納。租賃期間,租戶未經(jīng)王女士同意,擅自將房屋轉租給多人。王女士追要租金無果,無奈之后只能訴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趙先生支付拖欠租金及違約金。

  ●法院判決:承租人承擔違約責任

  法院判決認為,雙方合同約定明確,合同履行期間,租戶擅自將其承租房屋轉租他人系違約行為,其應按合同約定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房東要求租戶給付所欠租金,應予準許。據(jù)此,法院判決解除王女士與趙先生簽訂的《北京市房屋租賃合同》,并判令租戶于判決生效后七日內(nèi)給付房東所欠租金并支付違約金。

  案例3

  出租人交付房屋與合同約定不符

  2017年2月7日,某房地產(chǎn)經(jīng)紀公司與王先生簽訂《北京市房屋租賃合同》,約定租期至2017年10月23日。合同還約定如果交付的房屋嚴重不符合合同約定,租戶有權單方解除合同,且中介公司應向其支付違約金。

  王先生入住后,發(fā)現(xiàn)作為房內(nèi)唯一通風口的窗式空調(diào)發(fā)生故障無法使用,2017年7月起,他多次撥打中介公司服務電話報修,但一直未予解決。2017年8月9日,王先生要求中介公司履行維修義務,并申明如果到2017年8月25日仍未解決,其將根據(jù)合同約定解除合同并要求中介公司承擔違約責任。2017年9月9日,王先生向中介公司發(fā)送《關于解約及退費的告知函》,要求解除合同,退還剩余租金、押金、衛(wèi)生費,并承擔違約責任。隨后,他向法院起訴,主張上述訴求。

  ●法院判決:中介公司承擔違約責任

  法院判決認為,該中介公司提供的窗式空調(diào)不具備使用條件,致使涉案房屋唯一通風口無法使用,租戶多次主張維修,但一直未在合理期限內(nèi)予以解決,涉案房屋存在的上述問題已達到嚴重不符合合同約定、無法正常使用的程度,故租戶有權單方解除合同,雙方之間的合同自中介公司收到租戶發(fā)出的《關于解約及退費的告知函》之日即2017年9月9日已經(jīng)解除。租戶要求某公司按照合同約定支付違約金,符合合同約定,予以支持。合同解除后,押金及剩余期間的租金、衛(wèi)生費應予退還。

  案例4

  承租人被新房主清退

  2016年7月28日,高某與丁某續(xù)簽《北京市房屋租賃合同》,約定高某續(xù)租丁某的房屋,租期為2016年9月1日至2017年8月30日。高某于2016年7月29日向丁某支付了半年租金,上期押金轉為本期押金。2016年8月底,丁某把房子賣給張某,并辦理了過戶手續(xù)。2016年9月6日,張某強行帶人進入房屋并留置人員于屋內(nèi),直至9月11日高某搬離房屋。9月11日,高某另租房屋居住,并支付中介費6500元。隨后,高某訴至法院,要求丁某退還押金、剩余租金,賠償中介費6500元、交通費1105.5元。

  ●法院判決:應繼續(xù)履行原租賃合同

  根據(jù)“買賣不破租賃”的原則,房屋產(chǎn)權的變更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因此,法院判決認為,張某與高某應繼續(xù)履行原租賃合同。高某稱,由于張某的阻擾,其于2016年9月11日搬離了房屋,涉案房屋由張某實際占用。丁某訴訟期間明確同意,退還高某未使用涉案房屋期間收取的租金,法院不持異議。因涉案房屋已經(jīng)過戶給張某,丁某已經(jīng)喪失了對房屋處分的權利,丁某占用高某的押金缺乏依據(jù),應予返還。張某與高某履行 《北京市房屋租賃合同》過程中,高某由于張某的阻擾搬離了涉案房屋,根據(jù)合同相對性原理,高某所要求的中介費、交通費均系張某違約行為造成的損失,其應向張某另行主張。

  案例5

  承租方違反合同約定

  2016年11月2日,房主李某與某電影公司簽訂《北京市房屋租賃合同》,約定將其房屋出租給該電影公司工作人員用于居住,居住人最多不超過8人,租賃期自2016年11月2日至2018年11月1日。同時約定,承租方欠繳各項費用達1000元,或利用房屋從事違法活動、損害公共利益或者妨礙他人正常工作生活的,房東有權單方解除合同,收回房屋,且由承租方按月租金的100%支付違約金。雙方合同履行期間,某電影公司最多居住人數(shù)達15人,屢次出現(xiàn)擾民現(xiàn)象,引起相鄰方不滿,并拖欠水費1843元。房東李某要求解除合同,2017年6月16日某電影公司搬出房屋,隨后訴至法院,要求房東退還剩余租金及押金,并支付提前解除合同的違約金。李某向法院提出反訴,要求某電影公司賠償違約金并支付水費。

  ●法院判決:出租方有權解除合同并主張賠償

  法院判決認為,某電影公司違反了合同中居住人數(shù)的限制,屢次出現(xiàn)擾民現(xiàn)象,并拖欠水費的行為系違約行為,應按合同約定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房東按合同約定向某電影公司提出解除合同并無不當,故對李某要求賠償違約金及支付水費的反訴請求應予準許。考慮到某電影公司于李某提出解除合同后已搬出涉案房屋,本著公平原則,李某應將某電影公司搬出房屋之后的剩余租金及押金退還,駁回某電影公司要求支付違約金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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