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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拳”行動 | 四川成都公布2024“鐵拳”“春雷”行動第二批典型案例
2024-05-20 18:11 本文來源:中國消費者報•中國消費網 作者:劉銘

中國消費者報成都訊(記者劉銘)5月20日,四川省成都市市場監(jiān)管局對外公布2024“鐵拳”“春雷”行動第二批典型案例。

鄭某某銷售未取得藥品批準證明文件生產的“祖?zhèn)髦喂峭琛卑?

2024年1月3日,大邑縣市場監(jiān)管局執(zhí)法人員在當事人鄭某某陪同下對大邑大家診所有限公司進行檢查,現(xiàn)場發(fā)現(xiàn)300顆白色圓形塑料殼包裝的“祖?zhèn)髦喂峭琛币约坝袠俗⒐δ苤髦?、服用方式、禁忌食用、注意事項和主要成分等內容“苗方特效風濕丸”說明書94張和“祖?zhèn)髦喂峭琛闭f明書206張。因未標注有藥品批準文號、執(zhí)行標準、生產日期或批號和廠名廠址等信息,且當事人無法提供上述“祖?zhèn)髦喂峭琛钡乃幤放鷾首C明文件,執(zhí)法人員依法實施扣押行政強制措施,并對其進行立案調查。經查,當事人銷售涉案“祖?zhèn)髦喂峭琛钡男袨?,違反《藥品管理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屬于實施妨害藥品管理的行為。鑒于當事人未能提供藥品相關批準文件、國家藥品標準、核準的藥品質量標準,且涉案“祖?zhèn)髦喂峭琛苯洺啥际兴幤窓z驗研究院檢驗,檢測出地塞米松和吡羅昔康成分,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藥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第一款第(四)項規(guī)定的“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情形。根據《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的規(guī)定,當事人的行為已涉嫌構成妨害藥品管理罪。目前該案已移送大邑縣公安局。

青羊區(qū)王老漢兔火鍋店涉嫌經營用非食品原料生產的食品案

2024年3月21日,青羊區(qū)市場監(jiān)管局收到成都市食品檢驗研究院出具的《食品安全抽樣檢驗限時報告情況表》,該表顯示“青羊區(qū)王老漢兔火鍋店”自制的火鍋底料中含有“嗎啡、可待因、那可丁、罌粟堿”等罌粟殼主要成分。青羊區(qū)市場監(jiān)管局立即啟動行刑銜接機制,聯(lián)合區(qū)公安分局對該店進行現(xiàn)場檢查,在該店操作間內發(fā)現(xiàn)3缸已炒制好的火鍋底料。火鍋底料快檢結果顯示“嗎啡”和“罌粟堿”陽性。執(zhí)法人員對剩余火鍋底料進行了查封,并于當日對該店進行立案調查。

根據全國打擊違法添加非食用物質和濫用食品添加劑專項整治領導小組《食品中可能違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質和易濫用的食品添加劑品種名單(第一批)》的通知,罌粟殼屬于非食用物質。當事人的行為涉嫌構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目前該案已移送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區(qū)分局。

成都寶毅堂功夫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價格欺詐案

成華區(qū)市場監(jiān)管局收到線索,對當事人涉嫌在電商平臺上的價格欺詐行為進行調查處置。經查,當事人為了吸引顧客、促進銷量,在電商平臺上以劃線價格為基準,通過價格比較或折價的方式開展團購套餐銷售活動,但當事人未對劃線價格作出說明,也沒有以劃線價格達成交易。當事人采用無依據、無從比較的劃線價格作為團餐價格的折價的基準或被比較價格,違反了《明碼標價和禁止價格欺詐規(guī)定》第十七條第二款及《價格法》第十四條第(四)項等規(guī)定,屬于價格欺詐行為。依據《價格法》等相關規(guī)定,成華區(qū)市場監(jiān)管局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處以罰款12萬元。

成都恒游智匯企業(yè)管理服務有限公司提交虛假材料取得市場主體登記案

錦江區(qū)市場監(jiān)管局根據其他部門移交線索對成都恒游智匯企業(yè)管理服務有限公司涉嫌提交虛假材料取得市場主體登記的行為進行立案調查。經查,當事人受某公司委托代辦有關股東注冊資本變更登記備案(章程備案)事項,其在未獲授權情況下,在提交的申請材料中偽造他人簽名,并擅自對提交的章程中股東知識產權認繳出資時間等內容進行修改,導致他人權益受到侵害。錦江區(qū)市場監(jiān)管局依照《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規(guī)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罰款7萬元。

成都市金麟杰網絡信息咨詢有限公司虛假宣傳案

根據群眾舉報,金堂縣市場監(jiān)管局對成都市金麟杰網絡信息咨詢有限公司涉嫌虛假宣傳的行為進行立案調查。經查,當事人為宣傳其提供的網店培訓指導服務,制作名為“開店資料”的宣傳資料,使用“我們公司是國家3A級信用企業(yè)”等文字內容,同時在微信對話中向舉報人例舉某陳姓學員“平常利用空閑時間操作開網店一個月都是有5000多,做個網店也是可以當做副業(yè),給自己賺個生活費…”等內容,且不能提供上述內容相關合法來源及相關證明材料。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構成了進行虛假商業(yè)宣傳的違法行為。2024年3月11日,金堂縣市場監(jiān)管局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對當事人作出立即停止違法行為,罰款6萬元的行政處罰。

簡陽市陽光物業(yè)有限公司使用未經定期檢驗的特種設備案

簡陽市市場監(jiān)管局對簡陽市陽光物業(yè)有限公司涉嫌使用未經定期檢驗的特種設備進行立案調查。經查,當事人未建立特種設備安全技術檔案且逾期未改正的行為,違反了《特種設備安全法》第三十五條的規(guī)定;未對其使用的特種設備作出經常性維護保養(yǎng)和定期自行檢查、記錄且逾期未改正的行為,違反了《特種設備安全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使用未經定期檢驗的特種設備的行為違反了《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四十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簡陽市市場監(jiān)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等相關法律法規(guī),對當事人處以罰款3萬元。

何某某向未成年人銷售酒案

經武侯區(qū)市場監(jiān)管局立案調查,當事人何某某于2023年12月14日向一名未成年女性銷售了一瓶“42度牛欄山陳釀酒”。當事人向未成年人銷售酒的行為違反了《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五十九條第一款“學校、幼兒園周邊不得設置煙、酒、彩票銷售網點。禁止向未成年人銷售煙、酒、彩票或者兌付彩票現(xiàn)金。煙、酒和彩票經營者應當在顯著位置設置不向未成年人銷售煙、酒或者彩票的標志;對難以判明是否未成年人的,應當要求其出示身份證件”之規(guī)定。依據相關規(guī)定,武侯區(qū)市場監(jiān)管局對當事人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18元、罰款3000元的行政處罰。

責任編輯:呂成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