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消費者報合肥訊 2022來以來,安徽市場監(jiān)管系統(tǒng)聚焦民生領域群眾反映強烈、社會輿論關注的突出問題,重拳出擊,嚴厲打擊了違法生產經營食品、銷售劣質柴油與未經認證電動三輪車、違規(guī)提供氣瓶充裝服務等違法行為。11月21日,安徽省市場監(jiān)管局公布了2022民生領域“鐵拳”行動第七批典型案例。
安徽谷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產經營營養(yǎng)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嬰幼兒輔助食品
2022年5月10日,阜陽市太和縣市場監(jiān)管局依法對安徽谷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產經營營養(yǎng)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嬰幼兒輔助食品的違法行為,作出沒收違法所得、沒收不合格食品、罰款10萬元的行政處罰。
2022年1月4日,太和縣市場監(jiān)管局收到國家食品安全抽樣檢驗信息系統(tǒng)反饋的案件線索,線索顯示當事人生產的“嬰幼兒鱈魚球”(生產日期:2021年8月1日),檢驗項目中鋅項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嬰幼兒谷類輔助食品》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后經復檢機構復檢,檢驗結論仍為不合格,遂立案調查。經查,當事人共生產上述批次“嬰幼兒鱈魚球”340罐,銷售300罐,召回240罐,貨值金額3520元,違法所得3300元。當事人生產經營營養(yǎng)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嬰幼兒輔助食品的行為違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五項的規(guī)定,太和縣市場監(jiān)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六安市露水堂健康咨詢服務有限公司經營添加有毒、有害物質食品案
2022年6月21日,六安市金寨縣市場監(jiān)管局依法對六安市露水堂健康咨詢服務有限公司經營添加有毒、有害物質食品的違法行為進行查處,因當事人行為涉嫌構成犯罪,案件已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2022年3月28日,六安市金寨縣市場監(jiān)管局接到六安市市長熱線投訴舉報單,舉報人反映當事人注冊的“滋補強身養(yǎng)生店”店鋪存在超范圍生產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和藥品行為,要求相關部門查處。2022年3月29日,金寨縣市場監(jiān)管局執(zhí)法人員對當事人經營場所進行了現(xiàn)場檢查。經查,當事人于2021年12月19日以每顆1.25元的價格購進400顆無標簽的大蜜丸,于2022年2月24日在拼多多網站注冊“滋補強身養(yǎng)生店”后在網上銷售。執(zhí)法人員隨后對該產品進行抽樣檢驗,被檢樣品檢出西地那非1.00×104 mg/kg。當事人銷售添加有西地那非的食品,屬于經營添加有毒、有害物質的食品的違法行為,違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guī)定,已涉嫌構成犯罪,六安市金寨縣市場監(jiān)管局將本案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西地那非是一種處方藥,在沒有醫(yī)生指導的情況下,食用加入西地那非的食品可能引起頭痛、潮紅、視覺異常等不良反應,會對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嚴重威脅。市場監(jiān)管部門將繼續(xù)加大打擊力度,對食品中非法添加藥品和非食用物質的行為嚴懲重處,嚴處違法犯罪分子。
安徽億方置業(yè)有限公司濉溪沱河路加油站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的車用柴油案
2022年5月24日,淮北市市場監(jiān)管局依法對安徽億方置業(yè)有限公司濉溪沱河路加油站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車用柴油的違法行為進行查處,作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5.38萬元的行政處罰。
2022年1月6日,淮北市市場監(jiān)管局根據省局不合格檢驗報告,依法對當事人經營的“0#車用柴油”進行抽檢,被抽檢樣品“閃點(閉口)”項目不符合GB19147-2016《車用柴油》標準,檢驗結論為不合格。經查,該加油站工作人員于2021年12月16日晚間在站內卸載汽油后,因操作失誤未將回接軟管內剩余汽油清除干凈便直接使用該回接軟管卸載柴油,致使案涉柴油混合部分汽油,從而導致該批次柴油不合格。當事人銷售不合格車用柴油的行為違反《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淮北市市場監(jiān)管局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機動車添加不合格成品油,會對車輛造成不同程度的損害,可能帶來車輛和人身安全隱患。同時,不合格汽、柴油燃燒中產生的尾氣含氮氧化物等多種廢氣,造成大氣污染。市場監(jiān)管部門將繼續(xù)加強產品質量安全執(zhí)法,全力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
譚某某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案
2022年9月7日,蕪湖市弋江區(qū)市場監(jiān)管局對譚某某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食品的違法行為立案查處,因當事人行為涉嫌犯罪,已將本案移送公安機關偵辦。
2022年8月19日,弋江區(qū)市場監(jiān)管局在摸排檢查中發(fā)現(xiàn),譚某某經營的鹵菜攤銷售的鹵菜涉嫌非法添加含有罌粟殼物質。弋江區(qū)市場監(jiān)管局立即聯(lián)合公安部門對當事人攤位及加工場所開展檢查,并對當事人銷售的烤鴨進行抽樣檢驗。經檢驗,樣品中那可丁、嗎啡、罌粟堿項目不符合《食品中可能違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質和易濫用的食品添加劑品種名單(第五批)》要求,結論為不合格。經查,當事人在自家住宅中加工鹵菜,自2022年8月中旬起在鹵制過程中添加含有違禁成分的調味料。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guī)定,已涉嫌構成犯罪,弋江區(qū)市場監(jiān)管局將本案移送公安機關偵辦。
不法商家在烤鴨過程中添加非法物質以增加烤鴨的香味和口感,對消費者生命健康安全造成嚴重威脅。市場監(jiān)管部門將從重打擊此類違法行為,切實維護人民群眾“舌尖上的安全”。
謝某某未經設立登記從事食品經營活動、經營未按規(guī)定進行檢驗檢疫的豬肉案。2022年9月22日,池州市貴池區(qū)市場監(jiān)管局對謝某某未經設立登記從事食品經營活動、經營未按規(guī)定進行檢疫驗豬肉的違法行為進行查處,作出沒收違法所得并罰款15.42萬元的行政處罰。
2022年5月20日,池州市貴池區(qū)市場監(jiān)管局根據案件線索,發(fā)現(xiàn)謝某某以低于市場價格從王某某處購進未經檢驗檢疫的豬肉出售給消費者,從中賺取差價并獲利,遂立案調查。經查證,在2021年7—8月期間,謝某某未辦理工商登記,從王某某處購進未經檢驗檢疫的豬肉4675.71公斤,違法經營貨值金額10.29萬元,違法所得4675.71元。謝某某的行為違反了《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第三條、《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八項的規(guī)定,池州市貴池區(qū)市場監(jiān)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對王某某及其涉及的其他17戶經營者,池州市市場監(jiān)管部門分別依法立案處理。
民以食為天,食以安為先。通過查處銷售未經檢驗檢疫豬肉系列窩案,彰顯了市場監(jiān)管部門全鏈條打擊食品生產經營違法行為的堅定決心,進一步夯實了人民群眾“米袋子”和“菜籃子”的安全防線。
績溪縣老章小吃店經營鋁殘留量超過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案
2022年10月10日,宣城市績溪縣市場監(jiān)管局將績溪縣老章小吃店經營鋁殘留量超過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案移交公安機關處理。
2022年7月11日,績溪縣市場監(jiān)管局對績溪縣老章小吃店自制的油條進行食品安全抽樣檢驗,檢驗結論為不合格。經查,被抽檢的油條為2022年7月11日當天由當事人自己加工制作,抽檢樣品油條檢驗項目“鋁的殘留量(干樣品,以 Al 計),mg/kg”標準指標為“≤100”,實測值為“783”,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要求。當事人經營鋁的殘留量超過安全標準限量食品的行為,違反《安徽省食品安全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guī)定。因當事人的行為已涉嫌構成犯罪,績溪縣市場監(jiān)管局依法將該案移送績溪縣公安局,并抄送績溪縣檢察院。
當事人制售的油條中鋁的殘留量嚴重超標,危害消費者身體健康。該案的查處,有力凈化了當地早點經營市場,起到了查處一件、震懾一片的效果。
陶廠愛瑪電動車專賣店銷售未經認證的電動三輪車案
2022年10月10日,馬鞍山市含山縣市場監(jiān)管局依法對陶廠愛瑪電動車專賣店銷售未經認證的電動三輪車的違法行為,作出罰款1萬元的行政處罰。
2022年8月2日,含山縣市場監(jiān)管局執(zhí)法人員接到含山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陶廠中隊移交的電動三輪車(車輛識別代碼:MR2205-2613,制造年月:2022年6月7日,制造企業(yè):平板)一輛,上述車輛系陶廠愛瑪電動車專賣店(經營人:胡某某)銷售給謝某某的。含山縣市場監(jiān)管局執(zhí)法人員于2022年8月11日對陶廠愛瑪電動車專賣店進行現(xiàn)場檢查,該店不能提供上述電動三輪車的國家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車輛一致性證書及相關材料。當事人的行為違反《認證認可條例》第二十七條的規(guī)定,含山縣市場監(jiān)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未經認證的電動三輪車、電動自行車存在安全隱患,威脅著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市場監(jiān)管部門將進一步加大監(jiān)管執(zhí)法力度,規(guī)范電動三輪車、電動自行車市場經營秩序,消除道路交通安全隱患,維護人民群眾的出行安全。
天長市寶通液化氣銷售有限公司未經許可從事氣瓶充裝活動案
2022年3月19日,滁州市天長市市場監(jiān)管局依法對天長市寶通液化氣銷售有限公司未經許可從事氣瓶充裝活動的違法行為,作出沒收違法充裝氣瓶4只、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人民幣10萬元的行政處罰。
2022年1月27日,天長市市場監(jiān)管局根據舉報線索,對天長市寶通液化氣銷售有限公司的經營地點進行現(xiàn)場檢查,發(fā)現(xiàn)該公司涉嫌未經許可從事氣瓶充裝活動。經查,當事人天長市寶通液化氣銷售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8日從南京某公司以5500元/噸的價格購進液化石油氣3噸,于2022年1月22日在未取得氣瓶充裝許可資質的情況下,擅自從事氣瓶充裝活動。截至執(zhí)法人員現(xiàn)場檢查時,上述購進的液化石油氣共計銷售了0.41噸,銷售價格5860元/噸,違法所得146.16元。當事人的行為違反《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四十九條第一款的相關規(guī)定,天長市市場監(jiān)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氣瓶是對人身和財產安全有較大危險性的特種設備,一旦發(fā)生事故,將會造成災難性的后果。氣瓶充裝單位應當具備相應條件,取得氣瓶充裝許可,方可從事充裝活動。氣瓶充裝單位應該重視和加強特種設備的安全管理工作,嚴格執(zhí)行《特種設備安全法》相關規(guī)定,提高安全意識,切實履行企業(yè)的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才能防患于未然。(陶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