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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杭州公布一批消費投訴領域不公平格式條款
2022-11-18 20:19 本文來源:中國消費者報•中國消費網(wǎng) 作者:施本允

中國消費者報報道(記者施本允)為保障消費者合法權益,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區(qū)市場監(jiān)管局針對近年來消費投訴重點領域,開展不公平合同格式條款整治活動,現(xiàn)將整治中發(fā)現(xiàn)的不公平格式條款予以公布。

家庭裝修合同

原文:在施工過程中,甲方以口頭、書面等方式向乙方提出設計異議或增減項目、變更材料的,乙方有權暫停施工,并要求甲方到乙方公司辦理變更手續(xù),及時確認工程量、價款及工期,未辦理前不予恢復施工,由此造成乙方損失由甲方承擔。

劃重點:因設計異議或增減項目、變更材料,應當實行過錯責任制。屬于業(yè)主責任導致停工的,工期相應順延;屬于裝飾裝修企業(yè)責任的,工期不順延。

修改意見:在該條后增加:“因乙方設計錯誤導致甲方提出的設計異議,由乙方承擔損失?!?/p>

原文:按乙方通知及時參加相關驗收,未參加驗收或未按合同約定及時提出異議的,視為驗收合格。

劃重點:業(yè)主未依照合同約定的時間對工程進行驗收,與工程質量實際是否合格,不屬于法律意義上的因果關系。工程質量是否合格,應由業(yè)主按照工程施工合同約定和相應的質量標準進行驗收確定。

修改意見:修改為“按乙方通知及時參加相關驗收。若甲方無正當理由逾期不參加驗收,另定驗收日期。如通過竣工驗收,甲方應承認原竣工日期,并承擔乙方的看管費用和其他相關費用?!?/p>

房屋租賃合同

原文:甲乙雙方應對房屋和附屬物品、設備設施、水電使用等情況進行驗收、結清各自應當承擔的費用,若乙方逾期歸還,除承擔違約責任外,每逾期一日乙方應向甲方支付日租金的兩倍作為逾期歸還的滯納金。

劃重點:逾期滯納金本質上屬于違約金,存在逾期滯納金與約定違約金雙重適用的情形,且違約金應按照可能造成的實際損失確定標準,約定的違約金過高的應當予以調(diào)整。

修改建議:甲乙雙方應對房屋和附屬物品、設備設施、水電使用等情況進行驗收、結清各自應當承擔的費用,若乙方逾期歸還,每逾期一日甲方可要求乙方另行支付日租金的一倍作為逾期歸還的滯納金,或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汽車銷售合同

原文:汽車經(jīng)銷商將在您訂購的汽車到店且您的購車款已全額付清后的合理時間內(nèi),向您交付汽車,將同時向您交付保養(yǎng)手冊、用戶手冊等一系列隨車文件。

劃重點:本條款未明確具體的交車時間,免除了賣方逾期交付的風險,變相免除了自己的違約責任。本條違反《合同違法行為監(jiān)督處理辦法》第九條:經(jīng)營者不得在格式條款中免除自己的下列責任:(四)因違約依法應當承擔的違約責任;以及第十條:經(jīng)營者不得在格式條款中加重消費者下列責任:(二)承擔應當由格式條款提供方承擔的經(jīng)營風險責任。

修改建議:建議明確具體的交車時間。

原文:買方同意在接收所購汽車時完成對汽車的驗收,且一旦接收汽車并簽署《交車確認單》,即視為購車人已經(jīng)完成對汽車的驗收,認可車況。

劃重點:本條款約定簽署《交車確認單》,即視為完成驗收,質量即符合合同要求,約定的質量檢驗期間過短,買方無法在檢驗期間內(nèi)難以完成全面檢驗,免除了賣方應當承擔的瑕疵告知義務和瑕疵擔保義務,違反《合同違法行為監(jiān)督處理辦法》第九條:經(jīng)營者不得在格式條款中免除自己的下列責任:(三)對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依法應當承擔的保證責任。此外,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約定的檢驗期間過短,依照標的物的性質和交易習慣,買受人在檢驗期間內(nèi)難以完成全面檢驗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期間為買受人對外觀瑕疵提出異議的期間,并根據(jù)本解釋第十七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確定買受人對隱蔽瑕疵提出異議的合理期間”,據(jù)此交車當日的驗收應當僅限于對外觀、品種、花色、規(guī)格的驗收。

修改建議:建議修改為“買方同意應在接收所購汽車時,對所購汽車外觀和基本使用功能等進行認真檢查、確認,如對驗收項目持有異議,應當場向出賣人提出?!?/p>

關于仲裁的約定

原文:本協(xié)議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管轄。應(因)本協(xié)議引起的以及與本協(xié)議有關的一切爭議,雙方應通過友好協(xié)商解決。如果雙方未協(xié)商一致解決該等爭議的,則任何一方均有權將爭議提交仲裁委員會進行仲裁。

劃重點:《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十一條的規(guī)定:“經(jīng)營者使用格式條款與消費者訂立管轄協(xié)議,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消費者主張管轄協(xié)議無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本條款直接約定仲裁,剝奪了消費者要求訴訟的權利,違反了《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第十二條:經(jīng)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使用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的,應當以顯著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與消費者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內(nèi)容,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予以說明,不得作出含有下列內(nèi)容的規(guī)定:(三)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依法投訴、舉報、提起訴訟的權利。

修改建議:建議修改為“本協(xié)議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管轄。因本協(xié)議引起的以及與本協(xié)議有關的一切爭議,雙方應通過友好協(xié)商解決,或向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等部門申請調(diào)解解決;協(xié)商或調(diào)解不成的,按兩種方式解決,一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二是提交仲裁委員會仲裁。”

責任編輯:張林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