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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發(fā)布發(fā)布重點行業(yè)領域反壟斷提示告誡函
2022-09-30 14:45 本文來源:中國消費者報•中國消費網 作者:耿記安

中國消費者報鄭州訊(記者耿記安)為提升相關行業(yè)領域經營者反壟斷合規(guī)意識,增強防范化解壟斷違法風險的能力,河南省市場監(jiān)管局于日前發(fā)布重點行業(yè)領域反壟斷提示告誡函,提醒經營者,如達成并實施壟斷協議行為,將被并處上一年度銷售額1%以上、10%以下罰款。

告誡函提醒,具有競爭關系的經營者不得達成如下壟斷協議:一、固定或者變更商品或者服務價格水平、價格變動幅度和區(qū)間、利潤水平或者約定折扣、手續(xù)費、返傭等其他價格因素;限制參與協議的經營者的自主定價權。二、以限制產量、固定產量、停止生產等方式限制商品的生產數量,或者限制特定品種、型號商品的生產數量;以限制商品投放量等方式限制商品的銷售數量,或者限制特定品種、型號商品的銷售數量。三、劃分商品銷售地域、市場份額、銷售對象、銷售收入、銷售利潤或者銷售商品的種類、數量、時間;劃分原料、半成品、零部件、相關設備等原材料的采購區(qū)域、種類、數量、時間或者供應商。四、聯合拒絕向特定經營者供應或者銷售商品;聯合拒絕采購或者銷售特定經營者的商品;聯合限定特定經營者不得與其具有競爭關系的經營者進行交易。

河南省市場監(jiān)管局在告誡函中提醒,經營者與交易相對人不得達成如下壟斷協議:一、固定向第三人轉售商品的價格水平、價格變動幅度和區(qū)間、利潤率、或者折扣、手續(xù)費、返傭等其他價格因素。二、限定向第三人轉售商品的最低價格,或者通過限定價格變動幅度和區(qū)間、利潤率、或者折扣、手續(xù)費、返傭等其他價格因素限定向第三人轉售商品的最低價格。

行業(yè)協會應當加強行業(yè)自律,引導本行業(yè)的經營者依法競爭,合規(guī)經營,維護市場競爭秩序。不得召集、組織或者推動會員(經營者)達成含有排除、限制競爭內容的協議、決議、紀要、備忘錄等。在協會章程、規(guī)則、決定、通知以及制定的標準中,應避免出現以自律或其他名義固定或者變更商品價格、限制商品銷售數量、分割銷售市場、聯合抵制交易對象等排除、限制競爭的內容。

河南省市場監(jiān)管局在告誡函中還提醒,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不得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競爭:一、任意制定過高的商品銷售價格或過低的商品購買價格。二、無正當理由以低于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三、無正當理由拒絕交易,尤其是拒絕其他經營者使用已構成生產經營活動的必需設施。原材料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在銷售原材料時以包銷或者獨家銷售下游經營者生產的成品為條件變相拒絕交易,或者與下游經營者達成、實施固定成品價格等壟斷協議。四、無正當理由限制交易相對人只能在特定區(qū)域內或者與特定對象進行交易。五、無正當理由搭售商品或服務,或者在交易時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條件。六、無正當理由對交易相對人提供不同的產品價格或其他差別待遇。

告誡函最后提醒,經營者不得利用數據和算法、技術、資本優(yōu)勢以及平臺規(guī)則等從事反壟斷法禁止的壟斷行為。

根據告誡函內容,經營者達成并實施壟斷協議行為的,由反壟斷執(zhí)法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上一年度銷售額1%以上10%以下的罰款,上一年度沒有銷售額的,處500萬元以下罰款;尚未實施所達成的壟斷協議的,可以處300萬元以下的罰款(特別提示:銷售額不是指涉案商品銷售額,而是經營者的總銷售額)。經營者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對達成壟斷協議負有個人責任的,反壟斷執(zhí)法機構可以對其處100萬元以下的罰款。行業(yè)協會組織經營者達成壟斷協議的,反壟斷執(zhí)法機構可以對其處3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可以依法撤銷登記。

經營者實施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的,由反壟斷執(zhí)法機構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上一年度銷售額的1%以上10%以下的罰款。

責任編輯:王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