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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藥監(jiān)局公布第一批藥品安全專項整治典型案例
2022-08-30 21:50 本文來源:中國消費者報•中國消費網 作者:張文章

中國消費者報報道(記者張文章)近日,福建省藥監(jiān)局發(fā)布第一批12起藥品安全專項整治典型案例的通告,其中5起涉及微信朋友圈賣藥的案例,當事人均被移送公安部門處理。

據(jù)介紹,今年開展藥品安全專項整治行動以來,福建省各級藥品監(jiān)管部門迅速行動,周密部署,嚴控風險,織密織牢監(jiān)管網絡,持續(xù)加大執(zhí)法辦案力度,集中力量查辦一批大案要案,加強行刑銜接,強化部門協(xié)同,推進聯(lián)動共治,取得了階段性成效。

3月15日 ,廈門市市場監(jiān)管局接群眾匿名舉報,稱其通過微信向網名為“莆田蜂蜜燕窩蟲草滋補品干貨鋪”(微信號:hxq552171126)的人購買了“痛風酒”(價格480元)、“咳喘散”(價格200元)、“濃縮壯陽丸”(價格200元)等3種藥品,收到藥后,發(fā)現(xiàn)以上3種藥品外包裝上都沒有藥品批準證明文件,懷疑是假藥。經查,當事人銷售的“痛風酒”“咳喘散”“濃縮壯陽丸”外包裝上標有功能、主治、用法用量等文字內容。4月19日,廈門市市場監(jiān)管局將以上3種藥品送福建歷思司法鑒定所進行鑒定,其中在咳喘散中檢出氯苯那敏、溴已新成分,在“濃縮壯陽丸”中檢出西地那非成分,在“痛風酒”檢出保泰松成分。該微信號注冊登記者銷售未取得藥品相關批準證明文件生產、進口的藥品的行為違反《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條之一之規(guī)定,涉嫌構成妨害藥品管理罪。廈門市市場監(jiān)管局將該案件移送廈門市公安局翔安分局處理。

3月15日 ,廈門市翔安區(qū)市場監(jiān)管局接群眾匿名舉報,稱其通過微信向網名為覺醒(微信號:ldm18288310855)的人購買了“苗藥康樂寧”(單價280元)、“乙肝丸”(單價280元)、“藏御大力丸”(單價860元)、百草丹(單價158元)、尿路感染藥(單價360元)等5種藥品,收到藥后,發(fā)現(xiàn)以上5種藥品外包裝上都沒有藥品批準證明文件,懷疑是假藥。經查,當事人銷售的“苗藥康樂寧”“乙肝丸”“百草丹”“尿路感染藥”外包裝上標有“成分、功能主治等文字內容。2022年4月19日,廈門市翔安區(qū)市場監(jiān)管局將以上5種藥品送福建歷思司法鑒定所進行鑒定,其中在“藏御大力丸”中檢出西地那非成分,在“苗藥康樂寧”中檢出吲哚美辛成分,在“尿路感染藥”檢出大黃酚成分。當事人銷售明知是未取得藥品相關批準證明文件生產、進口的藥品的行為違反《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條之一之規(guī)定,構成妨害藥品管理罪。該局將該案件移送廈門市公安局翔安分局處理。

3月10日,三明大田縣市場監(jiān)管局收到縣治安大隊移送的關于縣網安大隊監(jiān)測到的案件線索,線索顯示陳某某通過微信病友群向病友銷售藥品的情況。3月11日,大田且市場監(jiān)管局與縣網安大隊及治安大隊開展聯(lián)合檢查,在其住所處查獲一批藥品(地拉羅司分散片、烏苯美司片、沙利度胺膠囊、多烯磷脂酰膽堿膠囊、馬來酸阿伐曲泊帕片等5個品種藥品,貨值金額19120元),并在現(xiàn)場發(fā)現(xiàn)有空白快遞單?,F(xiàn)場對上述藥品實施扣押。經查,陳某某2003年因確診MDS(骨髓增生異常綜合癥)長期服用藥物治療,并于2013年接受骨髓移植手術后持續(xù)使用抗排異藥物治療,治療過程中繼發(fā)腮腺惡性腫瘤。當事人從2019年8月起通過病友群從過世或者停藥的病友手上購得國內剛上市的蘆可替尼。該藥價格高昂,通過該途徑購買可降低用藥成本。至此,當事人開始將多余的藥品加價銷售給病友群里的其他病友,因所購得藥品部分自用部分轉售,但當事人未做臺賬,無法計算當事人售出部分藥品貨值。陳某某違反《藥品管理法》第五十一條的規(guī)定,根據(jù)《行政處罰法》第五條過罰相當原則、第六條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原則,綜合考量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jié)、后果等因素,該局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決定對當事人減輕處罰:沒收涉案物品清單所列的藥品。

2022年4月,接群眾舉報,蔡某等人從網上購買白酒、中藥材等原料生產藥酒“養(yǎng)生酒(保健型)”,在網上(微信朋友圈)宣傳該產品具有治療痛風功能并對外銷售。經廈門市市場監(jiān)管局調查,該產品標示品名為“養(yǎng)生酒(保健型)”;規(guī)格為“凈含量500ml”;未標示生產日期、批號、生產廠家、生產地址,也未標示國家藥品監(jiān)督管理局批準的藥品注冊證。該產品外包裝及說明書中標示適應癥、主要成份、用法用量等內容。經研判,涉案產品符合《藥品管理法》第二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藥品定義,應依法定性為藥品。經廈門市食品藥品質量檢驗研究院檢驗,在該產品中檢出吡羅昔康、保泰松兩種化學藥。蔡某等人在未取得藥品相關批準證明文件生產藥品“養(yǎng)生酒(保健型)”的行為涉嫌違反了《藥品管理法》的規(guī)定,且檢出化學藥成分吡羅昔康和保泰松,當事人的行為違反《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條之一之規(guī)定,涉嫌構成妨害藥品管理罪。目前該案件已移交公安機關偵查。

2020年6月,云霄縣市場監(jiān)管局接到投訴舉報,稱一家食雜店販賣假藥“咳喘散”,云霄縣市場監(jiān)管局東廈市場監(jiān)管所現(xiàn)場檢查時未見“咳喘散”或其他藥品,按照規(guī)定將該違法線索移送至云霄縣公安局。2021年8月10日,公安局回函,上述咳喘散經漳州市市場監(jiān)管局認定為藥品,但未達到刑事起訴標準。云霄縣市場監(jiān)管局依法對當事人未取得藥品經營許可證銷售藥品(咳喘散)的行為予以立案。經查,當事人自2019年9月份起分別向朱某(另案處理)、吳某(另案處理)購進咳喘散共140袋,其中80袋自用,60袋通過微信銷售。當事人銷售上述藥品未取得藥品經營許可證等相關合法手續(xù),上述藥品也未取得藥品批準文號。2022年3月7日,依據(jù)《藥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條和第一百二十四條規(guī)定,市場監(jiān)管部門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1.44萬元,并處罰款150萬元,罰沒款共計151.44萬元。

責任編輯:王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