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消費者報報道(記者鄭鐵峰)4月29日,在浙江省檢驗檢測認證市場專項整治行動部署會暨行政指導會上,浙江省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對10個檢驗檢測領域典型違法案例進行了集中曝光。
案例一:浙江省建設工程質量檢驗站有限公司臺州分公司未按照有關標準、程序和技術方法從事檢驗服務活動案
2021年4月14日,臺州市溫嶺市市場監(jiān)管局根據臺州市局統(tǒng)一部署依法對浙江省建設工程質量檢驗站有限公司臺州分公司進行專項檢查。在檢查過程中,執(zhí)法人員在水泥性能試驗室未發(fā)現振動臺及二次成型制樣模具,后在抗?jié)B檢測室發(fā)現制樣模具,在節(jié)能試驗室發(fā)現振動臺,但均未發(fā)現有使用上述設備的痕跡。該公司負責人及該項目的檢測人員均承認在今年的檢測活動中未使用過振動臺和制樣模具。經查明,2021年1月至3月期間,該公司出具多份《燒結多孔磚和多孔砌塊檢測報告》(報告編號為ZJJT-BG-SDK202100001號、ZJJT-BG-SDK202100003號、ZJJT-BG-SDK202100005號等)。該公司在其資質認定證書附表內自我認定其采用GB/T2542—2012《砌墻磚試驗方法》對砌墻磚及砌塊進行抗壓強度的檢測。而在實際檢測活動中,該公司檢測員未使用過振動臺和制樣模具,不符合GB/T2542—2012《砌墻磚試驗方法》中7.3.2的要求。上述行為違反了《浙江省檢驗機構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規(guī)定,臺州市溫嶺市市場監(jiān)管局依據《浙江省檢驗機構管理條例》第五十條第(二)項的規(guī)定,責令該機構改正違法行為,并處罰款人民幣5.5萬元。
案例二:寧波慈舜機動車檢測服務有限公司未按照有關標準、程序和技術方法從事檢驗服務活動案
2021年4月,寧波市市場監(jiān)管局對寧波慈舜機動車檢測服務有限公司監(jiān)督檢查中,發(fā)現該公司出具編號為330282122104131410340701的機動車排氣污染檢驗報告涉及的被檢測車輛浙BXXXXX在檢測過程中,檢驗員王某未按照標準和程序要求對錐形管進行固定,導致檢測過程中錐形管與排氣管處于分離狀態(tài)。上述行為違反了《浙江省檢驗機構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規(guī)定,寧波市市場監(jiān)管局依據《浙江省檢驗機構管理條例》第五十條第(二)項的規(guī)定,沒收該公司違法所得,責令該機構改正違法行為,并共處罰款人民幣10.9萬元,其中授權簽字人阮某某和檢驗員王某各被處罰款人民幣2.9萬元。
案例三:溫州市白象建筑材料檢測有限公司未按照有關標準、程序和技術方法從事檢驗服務活動案
2021年4月,溫州市市場監(jiān)管局依法對溫州市白象建筑材料檢測有限公司進行執(zhí)法檢查,發(fā)現該公司已拉斷的鋼筋原材(樣品編號:GYC202100706)未見打點標識;執(zhí)法人員對已檢畢混凝土立方體試塊(樣品編號:HNT202100990)重新進行抗壓強度試驗,顯示其抗壓強度峰值(952.29KN)均高于其已檢樣品的抗壓強度鋒值。經查明,該公司在開展鋼筋原材力學性能拉伸項目時,未按照GB/T28900—2012《鋼筋混凝土用鋼材試驗方法》的要求,將未見標記的鋼筋原材進行拉斷從事檢驗服務活動,出具《鋼筋原材(混凝土用熱軋帶肋鋼筋)物理性能檢測報告》(編號:BGGYC202100519)1份;在開展混凝土立方體試塊抗壓強度檢測時,未按照GB/T50081—2019《混凝土物理力學性能試驗方法標準》的要求,未將試塊放置在壓力試驗機下壓板中心從事檢驗服務活動,出具《混凝土立方體試塊抗壓強度檢測報告》(編號:BGHNT202100956)。上述行為違反了《浙江省檢驗機構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規(guī)定,溫州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依據《浙江省檢驗機構管理條例》第五十條第(二)項的規(guī)定,沒收該公司違法所得,并罰款人民幣5萬元。
案例四:浙江中欣檢測有限公司出具虛假檢驗檢測報告案
2021年4月,嘉興市市場監(jiān)管局在專項檢查中發(fā)現浙江中欣檢測有限公司涉嫌出具虛假檢驗檢測報告。經查明:該公司出具的編號為2021CSN0019《水泥物理性能檢測報告》存在抗壓強度試驗機內無原始數據的問題,該報告涉嫌偽造;編號為2021CSN0038《水泥物理性能檢測報告》存在抗壓強度試驗機內的原始數據與報告中的數據嚴重不符的問題,該報告中齡期3天試件6個抗壓強度數值為24.6Mpa、25.4 Mpa、25.9 Mpa、24.9 Mpa、26.0 Mpa、25.7 Mpa,而在抗壓強度試驗機內的原始數據對應數據為34.68KN、35.43 KN、35.84 KN、35.32 KN、37.58 KN、35.48 KN(換算為21.7 Mpa、22.1 Mpa、22.4 Mpa、22.1Mpa、23.5 Mpa、22.2 Mpa),該報告數據涉嫌變造;自2020年11月19日后該公司出具的131份《普通混凝土試塊抗?jié)B性能檢測報告》只收樣但不經檢測直接出具抗?jié)B試驗報告的問題,該131份報告涉嫌偽造。上述行為違反了《浙江省檢驗機構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規(guī)定,嘉興市南湖區(qū)市場監(jiān)管局依據《浙江省檢驗機構管理條例》第五十條第(三)項的規(guī)定,沒收該公司違法所得,并處罰款人民幣5.2萬元。
案例五:浙江宏業(yè)檢測科技有限公司未按照有關標準、程序和技術方法從事檢驗服務活動案
2021年7月,嘉興市秀洲區(qū)市場監(jiān)管局接到浙江省市場監(jiān)管局《關于做好在檢驗檢測機構能力驗證技術核查發(fā)現的問題線索實施依法處理的通知》,反映浙江宏業(yè)檢測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編號為2021KSZ00121的報告在檢測中空白污染,結果錯誤。2021年9月18日,執(zhí)法人員到該公司經營場所調取編號為2021KSZ00121的報告及相關檢測原始記錄。經查明,浙江宏業(yè)檢測科技有限公司與xx建設控股集團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6日簽訂《室內空氣檢測技術服務合同》,約定檢測項目為室內空氣質量、生活飲用水檢測。2021年4月28日,浙江宏業(yè)檢測科技有限公司人員到該項目現場對生活飲用水進行采樣1000mL,在2021年4月28日至2021年4月30日期間對上述樣品依據GB5749—2006《生活飲用水衛(wèi)生標準》、GB/T5750.4—2006《生活飲用水標準檢驗方法感官性狀和物理指標》、GB/T5750.11—2006《生活飲用水標準檢驗方法消毒劑指標》和GB/T5750.12—2006《生活飲用水標準檢驗方法微生物指標》進行了檢測,于2021年4月30日出具了編號為2021KSZ00121的檢測報告,檢測結論為:該工程所測項目均符合GB5749—2006《生活飲用水衛(wèi)生標準》的要求。其中菌落總數項目由張某某負責檢測,黃某負責復核。在《生活飲用水菌落總數檢測原始記錄》中檢測點號1空白計數為3,平均計數為9,結果為6(CFU/mL);檢測點號2空白計數為3,平均計數為11,結果為8(CFU/mL),上述檢測空白污染,結果錯誤。上述行為違反了《浙江省檢驗機構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規(guī)定,嘉興市秀洲區(qū)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依據《浙江省檢驗機構管理條例》第四十九條第(二)項的規(guī)定,沒收該公司違法所得,責令該機構改正違法行為,并共處罰款人民幣9萬元,其中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沈某某、檢測人員張某某和復核人員黃某各處罰款人民幣2萬元。
案例六:平湖市濱海建設工程檢測有限責任公司出具虛假檢驗檢測報告案
2021年4月,浙江省平湖市市場監(jiān)管局執(zhí)法人員會同實驗室審核專家依法對平湖某建設工程檢測有限責任公司進行檢查,通過對兩批抗?jié)B試驗檢測設備的檢查和檢測人員毛某的詢問,發(fā)現該檢測公司于2021年4月11日,對某能源有限公司送來的兩批混凝土試塊進行混凝土抗?jié)B試驗,該公司檢驗人員毛某未經檢測編造數據直接出具了上述兩批混凝土試塊的檢測報告(報告編號BGM202100064(檢測日期2021年4月11日—2021年4月13日)、報告編號BGM202100065(檢測日期2021年4月11日—2021年4月13日),該公司的檢測科科長劉某負責上述兩批混凝土抗?jié)B試驗的數據審核工作,劉某在毛某檢測上述兩批次混凝土試塊時未實地查驗就通過了數據審核。上述行為違反《浙江省檢驗機構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規(guī)定,嘉興平湖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依據《浙江省檢驗機構管理條例》第五十條第(三)項的規(guī)定,責令該機構改正違法行為,并共處罰款人民幣7萬元,其中檢驗員毛某某和檢驗科長劉某各被處罰款人民幣2萬元。
案例七:浙江澤一檢測科技有限公司未按照有關標準、程序和技術方法從事檢驗服務活動案
2021年7月,衢州市衢江區(qū)市場監(jiān)管局接到浙江省市場監(jiān)管局《關于做好在檢驗檢測機構能力驗證技術核查發(fā)現的問題線索實施依法處理的通知》及相關材料,顯示在2021年度省級檢測機構能力驗證核查中,發(fā)現浙江澤一檢測科技有限公司編號為澤環(huán)檢字〔2021〕第041615號報告,汞、砷項目的測定未按HJ680-2013標準要求開展檢測,遺漏了干物質含量的測定,涉嫌出具虛假檢測報告。經查明:2021年3月29日,浙江澤一檢測科技有限公司接常山xxxx污水處理有限公司委托檢測沉積物底泥樣品。根據法人顧某某陳述,2021年4月15日因檢測工作量大,顧某某要求實驗室人員加快操作,導致在對上述沉積物底泥樣品的檢測過程中,汞、砷項目的測定未按照HJ680-2013標準要求開展檢測,遺漏干物質含量的測定,直接按照干物質含量為100%的數據進行最終結果計算,且在報告復核過程中催促相關人員加急簽字。2021年4月16日,浙江澤一檢測科技有限公司出具澤環(huán)檢字〔2021〕第041615號報告。上述行為違反了《浙江省檢驗機構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規(guī)定,衢州市衢江區(qū)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依據《浙江省檢驗機構管理條例》第五十條第(二)項的規(guī)定,沒收該公司違法所得,責令該機構改正違法行為,并共處罰款人民幣5萬元,其中法人被處罰款人民幣2萬元。
案例八:湖州市長興縣朗誠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有限公司未按照有關標準、程序和技術方法從事檢驗服務活動案
2021年7月,浙江省市場監(jiān)管局在組織檢測機構實驗室能力驗證核查,經驗證技術核查發(fā)現,該公司出具的兩份編號為CL21-04-0032和CL21-05-0068的報告中VOC含量項目水分質量分數缺少帶有熱導檢測器的氣象色譜儀,化合物質量分數定性分析中缺少質量選擇檢測器或傅立葉變換紅外光譜儀,不滿足于GB18582—2020的要求。經查明:兩份報告均是涂料檢測,檢測依據顯示采用《建筑用墻面涂料中有害物質限量》GB18582—2020,但該項目檢測人員陳某某、姚某,直接負責人員盧某某因公司沒有配備熱導檢測器及程序升溫控制器、質量選擇檢測器或傅立葉變換紅外光譜儀,在檢測過程中采用GB18582-2008的檢測方法。而GB18582-2008在2020年12月1日已作廢,被GB18582—2020所代替。上述行為違反了《浙江省檢驗機構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規(guī)定,湖州市長興縣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依據《浙江省檢驗機構管理條例》第四十九條第(二)項的規(guī)定,責令該機構改正違法行為,并共處罰款人民幣7萬元,其中直接責任人和主管各被處罰款人民幣2萬元。
案例九:臺州科正環(huán)境檢測技術有限公司未按照有關標準、程序和技術方法從事檢驗服務活動案
2021年4月,臺州市市場監(jiān)管綜合行政執(zhí)法隊專項執(zhí)法檢查行動的組織安排,本局執(zhí)法人員會同相關專家對臺州科正環(huán)境檢測技術有限公司進行檢查。發(fā)現該公司出具的編號為科正環(huán)檢2021-03-045檢測報告的固廢檢測項目檢測依據的標準為《水質 PH值的測定 玻璃電極法》(GB/T6920—1986)、《水質 氨氮的測定 納式試劑分光光度法》(HJ535—2009)、《水質 總磷的測定 鉬酸銨分光光度法》(GB/T11893—1989)、《水質 氟化物的測定 離子選擇電極法》(GB/T7484—1987)、《水質 石油類的測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試行)》(HJ970—2018)、《水質銅、鋅、鉛、鎘的測定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7475-1987)、《水質 鐵、錳的測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11911-1989)、《水質 高錳酸鹽指數的測定》(GB/T11892-1989)。上述標準全部為水質相關檢測項目的檢測依據標準,不適用于固體廢物的檢測。另查明該公司于2019年1月19日使用設備安捷倫氣相色譜儀 7890B(序列號:CN13503170)對上述編號為科正環(huán)檢(2019)綜字0201號檢測報告環(huán)己酮項目進行檢測,而未保存原始譜圖文件。上述行為違反了《浙江省檢驗機構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七條規(guī)定,臺州市天臺縣市場監(jiān)管局依據《浙江省檢驗機構管理條例》第五十條第(二)項及第五十二條第(四)項的規(guī)定,處罰款人民幣5.5萬元。
案例十:海寧市中科公路水運工程檢測有限公司未按照有關標準、程序和技術方法從事檢驗服務活動案
2021年4月,嘉興市海寧市市場監(jiān)管局執(zhí)法人員聯合實驗室專家依法對海寧市中科公路水運工程檢測有限公司進行檢查,發(fā)現該公司涉嫌未按照有關標準、程序和技術方法開展樣品收樣、水泥物理力學性能試驗檢測、水泥混凝土立方體抗壓強度檢測和未按照規(guī)定保存水泥物理力學性能試驗原始檢測數據的行為。經查明,該公司在樣品收樣過程中,收樣人員未按照程序文件要求,在未收到委托人送來的檢測樣品,并確認樣品信息的情況下,提前出具委托協(xié)議書;該公司在水泥物理力學性能試驗檢測(委托單編號:WT-2021-04-005)中,檢測人員在試件脫模時,操作不當將其中一組原先用于進行水泥膠砂強度試驗(28天齡期)的試件損壞,且損壞之后未按照《水泥膠砂強度檢驗方法(ISO法)》(GB/T1767-1999)7試件制備和8試件養(yǎng)護要求,重新制備養(yǎng)護試驗所需試塊,檢測人員也未按照程序文件登記水泥恒溫水養(yǎng)護箱的使用維護記錄;該公司在水泥物理力學性能試驗(檢測報告編號:BG-2020-11-SN-186)中,由于恒加載水泥抗折抗壓試驗機連接的電腦存在問題,導致試驗原始檢測數據未保存;該公司在水泥混凝土立方體抗壓強度檢測(報告編號:BG-2021-01-SN-157)中,檢測人員為節(jié)省檢測時間,未按照《公路工程水泥及水泥混凝土試驗規(guī)程》(JTG E30-2005)中水泥混凝土立方體抗壓強度試驗方法4.4加荷速度要求,人為加快加載速度,導致加荷速度遠超標準要求。上述行為違反了《浙江省檢驗機構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七條規(guī)定,嘉興海寧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依據《浙江省檢驗機構管理條例》第五十條及第五十二條的規(guī)定,責令該機構改正違法行為,并處罰款人民幣3.5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