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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酒后沐浴摔傷 洗浴中心被判承擔10%賠償責任
2022-02-18 20:23 本文來源:中國消費者報•中國消費網(wǎng) 作者:劉浩

中國消費者報上海訊(記者劉浩)喝酒后在洗浴中心不慎摔倒,吳某被鑒定為十級傷殘,洗浴中心應該賠償嗎?近日,上海市金山區(qū)人民法院判決了這起案件,審判結果為由洗浴中心承擔10%的賠償責任,吳某自行承擔90%的損失。

據(jù)了解,日前,吳某與朋友們聚餐喝酒,酒后相約去洗浴中心沐浴。結果,吳某不慎在洗浴區(qū)出口臺階附近摔倒受傷。吳某摔倒后,洗浴中心工作人員立即上前詢問,發(fā)現(xiàn)吳某酒氣較重,且身上有明顯水跡。隨后,工作人員報警并撥打了120。經(jīng)鑒定,吳某構成十級傷殘。后因相關賠償問題未達成一致,吳某將該洗浴中心訴至法院。

吳某認為,洗浴中心場所內(nèi)濕滑,導致自己摔倒受傷,洗浴中心沒有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應當賠償27萬余元。洗浴中心辯稱,本次事故發(fā)生系因吳某在飲酒的情況下,因自身原因在下臺階時不慎摔傷。管理人的安全保障義務應當有限度,洗浴中心已經(jīng)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因此無需承擔侵權責任。

法院經(jīng)審理查明,事發(fā)當晚,吳某與其5個朋友一起喝酒,飯局從當天晚上6點多到8點左右,吳某喝完酒后與朋友一起去洗浴中心處洗澡,吳某稱其出浴時未注意到干身毛巾,因此未用毛巾干身。

再查明,該洗浴中心墻面設有溫馨提示,告知消費者“高血壓患者、心臟病患者、酗酒者等不宜就浴”,在浴區(qū)出口旁邊提供干身毛巾,浴區(qū)出口的臺階和地面上鋪設干地巾,放置標識“小心地滑”的黃色警示牌,并在洗手間門口提供拖鞋,在樓道和樓梯上也標識“小心地滑”字樣。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洗浴中心作為經(jīng)營場所的經(jīng)營者,負有在合理限度范圍內(nèi)使他人免受損害的安全保障義務。本案中洗浴中心采取了一系列安全保障措施,例如安全提醒、鋪設防滑地巾、提供干身毛巾、拖鞋等,且提示“酗酒者不宜就浴”,說明洗浴中心已經(jīng)基本盡到其應當負擔的安全保障義務。吳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知道飲酒會對人體活動能力和判斷能力造成一定影響,明知該情況還選擇在酒后外出洗浴,存在明顯過錯,故吳某對其自身損害應承擔主要責任。

不過,結合洗浴中心提交的證人證言,其工作人員在吳某摔傷后發(fā)現(xiàn)原告酒氣很重,說明吳某飲酒系顯而易見的,并非不易察覺,在此情況下洗浴中心前臺人員未及時發(fā)現(xiàn)并有效勸阻吳某沐浴,說明洗浴中心也存在一定過錯。綜上,對于吳某因摔傷產(chǎn)生的損失,法院酌情確定由洗浴中心承擔10%的賠償責任,吳某自行承擔90%的損失。

法官指出,安全保障義務是指場所的經(jīng)營者、管理者要在公共場所、經(jīng)營場所履行安全警示告知義務,安全設施設備安裝、維護義務。安全保障義務體現(xiàn)了法律對消費者的傾斜保護,是公眾安全的一道“護身符”,但并不意味著這是一種絕對的、無條件的義務,并非所有在公共場所受到的傷害都會得到相應賠償,義務人只有在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時才承擔責任。違反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糾紛應適用過錯責任的歸責原則。對于經(jīng)營者、管理者是否違反安全保障義務而承擔責任,法院會根據(jù)其經(jīng)營管理的正常能力和合理限度范圍進行綜合認定。

責任編輯:李佳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