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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保監(jiān)會就信托業(yè)保障基金管理公開征求意見
2022-02-18 17:08 本文來源:中國消費者報•中國消費網 作者:聶國春

中國消費者報北京訊(記者聶國春)為更好發(fā)揮基金化解和處置行業(yè)風險的積極作用,防范道德風險,保護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銀保監(jiān)會近日就《信托業(yè)保障基金和流動性互助基金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辦法》)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掇k法》明確,基金不得用于向受益人進行剛性兌付。

信托業(yè)保障基金是指由信托公司繳納,用于處置信托公司系統(tǒng)性風險、具有較大外溢性風險以及監(jiān)管部門認定的其他重大風險的資金。2014年,原銀監(jiān)會、財政部聯合印發(fā)了《信托業(yè)保障基金管理辦法》。此次修訂,主要內容有四大變化:

優(yōu)化基金籌集機制。根據基金功能不同,將原認購制基金更名為流動性互助基金,同時設立繳納制信托業(yè)保障基金。在信托行業(yè)轉型期,實行保障基金和流動性互助基金并行的籌集機制,以增強基金損失吸收能力,豐富化險資金來源;待行業(yè)轉型和風險化解基本完成后,可適時調整認購標準?;谛磐泄撅L險狀況實行差異化保障基金繳費標準,信托公司不再按凈資產1%認購基金。

明確基金定位和使用方式。流動性互助基金主要發(fā)揮信托業(yè)流動性調劑功能。在符合條件的前提下,保障基金可以通過階段性持股、設立過橋機構等方式參與信托公司風險處置。兩類基金均不得用于救助被撤銷或破產清算的信托公司。

強化道德風險防范。信托公司及其股東應當嚴格執(zhí)行恢復與處置計劃,積極開展自救。信托公司因管理失當而承擔賠償責任,應當以資本金為限,且股東和無擔保債權人應當先承擔損失。基金參與化險,應當遵循社會公平性原則,避免產生逆向激勵。

明確基金使用的禁止性行為,并對相關責任人建立追責問責機制。

《辦法》第三條明確,基金不得用于向受益人進行剛性兌付。剛性兌付是指信托公司在信托產品不能如期兌付或兌付困難時,出于避免聲譽風險等目的,在兌付金額與盡責程度缺乏關聯性的情況下,仍以固有資金接盤、其它信托產品承接或第三方代償等方式兌付受益人本金或收益的行為。

《辦法》提到,當信托公司面臨流動性危機或清償風險,可能導致系統(tǒng)性風險、較大外溢性風險以及監(jiān)管部門認定的其他重大風險時,監(jiān)管部門可以采取以下措施,有序開展風險處置:(一)要求信托公司采取拓寬資金來源、增資擴股或市場化重組等自救措施,恢復持續(xù)經營能力;(二)若信托公司自救失敗,應當核減資本直至資本清零,原股東退出;(三)在符合條件的前提下,基金可以參與信托公司風險化解,使其恢復正常經營;若信托公司被撤銷或破產清算,基金不得對其實施救助。

據悉,本次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22年3月12日。銀保監(jiān)會表示,將認真研究各方反饋意見,進一步修改完善《辦法》并適時發(fā)布。

責任編輯:李佳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