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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車遭追尾  “貶值損失”賠不賠?
2022-01-28 15:27 本文來源:中國消費者報•中國消費網(wǎng) 作者:聶國春

中國消費者報報道(記者聶國春)才買21天新車被無辜追尾,車主劉先生為此將肇事方王先生及肇事車輛保險公司訴至法院。北京市海淀區(qū)人民法院經(jīng)審理,日前判決王先生賠償劉先生車輛貶值損失25800元、鑒定費2000元。

新車遇追尾引發(fā)訴訟

劉先生稱,其于2019年底購買了一輛新車,2020年1月初駕車外出時被王先生駕駛的車輛追尾,交警判定王先生全責。事發(fā)后,其將車輛送往4S店維修,但車輛受損嚴重,無論安全性、密封性還是工藝性都無法達到事故前狀態(tài),預估車輛貶值損失約3.2萬元,貶值損失應由王先生及其車輛保險公司承擔。

王先生稱,其為車輛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應當全部由保險公司理賠。保險公司則稱,肇事車輛雖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但公司已理賠劉先生車輛維修費23292元。且貶值損失缺乏法律依據(jù),也屬于商業(yè)車險的免賠項目,不同意賠償。

在多次協(xié)商未果后,劉先生訴至海淀法院,要求駕駛員王先生及肇事車輛保險公司連帶賠償車輛貶值損失。

貶值損失獲法院認可

海淀法院查明,交通事故發(fā)生于劉先生購車后21天,事故發(fā)生時車輛行駛里程1058公里,車輛受損部位涉及后備箱、車輛底盤等處。

經(jīng)原告申請,法院委托機構進行了評估鑒定,鑒定意見為因事故維修對車輛主體結構及車輛二次銷售造成較大影響,貶值率為13%,車輛貶值價值為2.58萬元。

劉先生主張車輛貶值損失是否有據(jù)?“客觀上講,遭遇交通事故后,即使經(jīng)過修復,車輛也不可能完全恢復到未受侵害之前的狀態(tài),貶值損失在每輛遭遇交通事故的機動車上都會存在。但通常,法院并不會支持車輛貶值損失,相關法律亦未將貶值損失確定為法定財產(chǎn)損失賠償事項?!敝鲗彺税傅暮5矸ㄔ悍ü賱偡治稣J為,原因主要有以下幾點:①車輛屬于消耗品,隨著使用年限的增加、行駛里程的增長,車輛在“二手市場”必然會日益貶值。②車輛屬于消費品。即使購入后“閑置不用”,隨著產(chǎn)品迭代、技術升級,絕大多數(shù)車輛自購入起“二手價值”均會自然貶損;甚至購入后并未使用當即轉入“二手市場”,其價值也會自然貶損。③對于事故刮蹭、碰撞所造成的損害,如車輛可修復的外觀損壞、可替換的部件損壞等情況,車輛所有人可以要求侵權人賠償相應的修理費,通過以舊換新的方式一定程度上實現(xiàn)“損益相抵”“損失填平”。

劉剛表示,在極少數(shù)情況下,當滿足一定條件時,法院會支持車輛貶值損失。以本案為例,條件一是購置車輛時間短且行駛里程少,條件二是車輛主要部件因事故受損嚴重,雖經(jīng)維修,但車輛性能、操控性、安全系數(shù)等方面仍受到事故影響?!爸挥挟斖瑫r滿足上述條件時,法院方會考慮支持貶值損失,但在判決賠償時,會充分考慮當事人的過錯程度、車輛價值差別等因素?!眲傉f。

最終,法院綜合考量車輛購置時間、使用情況、受損部位及嚴重程度,認定車輛貶值損失2.58萬元。

貶值損失列入保險除外責任

既然貶值損失獲得法院認可,那保險公司應否理賠?

本案審理期間,保險公司舉證證明在王先生投保前向其發(fā)送并確認過免責事項的保險條款,載明“因市場價格變動或修理后,價值降低引起的減值損失,保險人不賠責任”。

海淀法院經(jīng)審理后認為,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二條規(guī)定:“通過網(wǎng)絡、電話等方式訂立的保險合同,保險人以網(wǎng)頁、音頻、視頻等形式對免除保險人責任條款予以提示和明確說明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其履行了提示和明確說明義務”。依據(jù)各方在案證據(jù),結合劉先生自述投保經(jīng)過,法院認定保險公司已就免責條款履行了提示和明確說明義務,保險公司抗辯成立。

記者注意到,《中國保險行業(yè)協(xié)會機動車商業(yè)保險示范條款(2020版)》第九條至十一條,規(guī)定了一系列責任免除條款,其中就包含“因市場價格變動或修理后,價值降低引起的減值損失,保險人不賠責任”。

“換言之,在保險公司向投保人履行了明確說明義務后,保險公司對車輛貶值損失是可以主張免賠的,相關賠償責任仍需由事故司機自行承擔?!眲傉f。

據(jù)此,海淀法院做出上述判決。據(jù)悉,一審宣判后,雙方均未上訴,現(xiàn)判決已生效。

責任編輯:王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