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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臺州 開展校外培訓機構不公平格式條款集中整治
2021-06-21 19:03 本文來源:中國消費者報•中國消費網 作者:施本允

中國消費者報杭州訊  你是否遇到過培訓機構“霸王條款”?在退費時莫名多出很多條件、無限延長退款時間或是強制扣取高額手續(xù)費;上第一節(jié)課后只能退費60%;廣告上寫著“包教包會”,合同里卻寫著“不保證教學效果,余款不退”。這些情況都讓家長十分“頭疼”。

為規(guī)范校外培訓機構經營秩序,化解校外培訓的合同糾紛,切實保障消費者合法權益,營造誠信經營的市場環(huán)境,浙江省臺州市于3月份起,在全市率先開展了校外培訓機構不公平格式條款集中整治行動,并于近日公布了整治結果。

椒江區(qū)市場監(jiān)管局突擊檢查校外培訓機構。

據(jù)了解,集中整治開展以來,臺州各地市場監(jiān)管局聯(lián)合教育部門,組織教育培訓機構召開了動員會,要求機構對合同格式條款進行自我聲明公開,將合同文本上傳至省合同備案系統(tǒng),截至目前已上傳600余份合同,接受社會監(jiān)督。隨后,各地成立了評審專家組對教育培訓機構上傳的合同進行集中評審,形成了200余條評審意見并第一時間將意見反饋給企業(yè),督促其修改。全市對不公平格式條款侵害消費者權益的違法行為進行立案處罰11起。臺州市市場監(jiān)管局還邀請專家,對教育培訓合同中的部分不合理條款進行了分析。

例如,有條款提到:“該條款(章程)的最終解釋權歸我公司所有”“該活動的最終解釋權歸我公司所有”。 專家組表示,按照《民法典》《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guī)定,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fā)生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做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經營者不得排除消費者對合同條款進行解釋的權利。

有條款提到:“套餐(課程)中約定的授課老師如遇特殊情況,無法提供服務的,甲方可自行更換同等水平的老師,乙方不得有異議。”專家組認為,根據(jù)《民法典》的規(guī)定,合同約定的內容發(fā)生變化時需經雙方同意,不得單方約定。

有條款提到:“此套餐(課程/卡)在某年某月某日前有效,期限為一年,不計息、不提取現(xiàn)金,過期作廢”。專家組認為,《國務院辦公廳轉發(fā)人民銀行監(jiān)察部等部門關于規(guī)范商業(yè)預付卡管理意見的通知》(國辦發(fā)〔2011〕25號)規(guī)定,為防止發(fā)卡人無償占有卡內殘值,方便持卡人使用,記名商業(yè)預付卡不設有效期,不記名商業(yè)預付卡有效期不得少于3年。對于超過有效期尚有資金余額的,發(fā)卡人應提供激活、換卡等配套服務。此條款對預付費卡有效期的規(guī)定明顯違法。

有條款提到:“本套餐(課程/卡)不得退費。”“本套餐(課程/卡)不得轉讓給他人。” 專家組認為,消費者有訂約的自由,也有依法解約的自由,經營者無權禁止。消費者購買套餐(課程/卡),享受經營者提供服務期間有權力提出解約并辦理退套餐(課程/卡)的要求,也可以辦理套餐(課程/卡)的轉讓以及換取其他套餐(課程)及服務的事項等。

臺州市場監(jiān)管局還各位家長,在培訓過程中,發(fā)現(xiàn)培訓機構利用不公平格式條款侵害自身權益的,可向當?shù)厥袌霰O(jiān)管部門或教育部門反映。(施本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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