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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無理由退貨”向“無退貨”邁進
2021-05-11 16:59 本文來源:中國消費者報•中國消費網(wǎng) 作者:李英鋒

自2019年5月推行“30天無理由退貨”以來,截至今年4月29日,云南省已為游客成功辦理退貨17494起,退款1.22億元。“30天無理由退貨”已成為誠信云南新標志和云南旅游新品牌。

旅游大省云南瞄準旅游服務中的價格虛高、質量不達標、強迫購物等問題,瞄準游客消費過程中的堵點、難點、痛點和“憂點”,推行“30天無理由退貨”機制,取得了明顯成效,展現(xiàn)出優(yōu)化旅游環(huán)境、提升旅游品質、維護游客權益的決心和誠意。

旅游誠信與游客的消費指數(shù)是正相關關系,一個地方的旅游誠信分數(shù)高,游客前往該地旅游的意愿以及消費的意愿就強烈。一個地方的旅游誠信分數(shù)低,游客前往該地旅游的意愿以及消費的意愿就低迷,甚至會望而卻步。云南“30天無理由退貨”行動的根本意義在于,向游客提供了較長時間的后悔權或救濟權,提供了兜底的誠信保障和權益保障,給游客創(chuàng)造了“安全購”“放心購”環(huán)境,讓游客消費無憂、旅游無憂,有助于提升游客的消費體驗。同時,也能倒逼商家、旅行社、導游等經營服務主體增強自律意識,規(guī)范旅游營銷行為、服務行為。“30天無理由退貨”給云南的旅游誠信、旅游形象加了分,既對游客有益,又對當?shù)氐穆糜螛I(yè)有益,可以實現(xiàn)多贏。

當然,云南的“30天無理由退貨”行動還有進一步完善提升的空間。面對游客的退貨,當?shù)夭荒苤粷M足于簡單“收貨”,而是應該針對游客的退貨進行反思,建立“收貨整改機制”。也就是說,景區(qū)(廣義的旅游地)不能止于 “無理由收貨”,應在收貨的同時對游客退貨的原因進行征詢、統(tǒng)計、分類、分析、評估,找出游客退貨的主觀原因和客觀原因,由無理由退貨向“無退貨”邁進。

實際上,很多游客的退貨是“有理由”的。如果游客退貨是因為景區(qū)存在強迫購物、摻雜使假、缺斤少兩、價格虛高等問題,是因為客觀原因,景區(qū)文旅、市場監(jiān)管等部門就應該把游客的退貨作為一條監(jiān)管維權的線索,依法開展調查,確認相關商家或旅行社等主體存在侵權問題的,既追究商家或旅行社等主體的行政處罰責任,又督導涉事主體向游客承擔退貨之外的加倍賠償?shù)让袷仑熑?。對游客退貨集中的領域或退貨關聯(lián)較多的侵權問題,旅游地相關部門還應及時啟動主動摸排機制和綜合整改機制,對旅游秩序進行精準維護、系統(tǒng)優(yōu)化,從機制上逐步減少甚至消除游客退貨的客觀理由。對游客確實因自己不喜歡等主觀原因發(fā)起的純粹意義上的無理由退貨,旅游地也應做好回訪,誠懇地傾聽游客的意見,找出讓游客更滿意的改進方案。

游客“無理由退貨”相當于一份游客旅游權益的保險,讓游客在維權時有了更多選擇權和主動權。希望云南進一步探索發(fā)展 “30天無理由退貨”的機制,讓消費者從無理由退貨到消費者變?yōu)樾母是樵笩o退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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