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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餐必掃碼 真的有必要?
2021-03-17 15:03 本文來源:中國消費網(wǎng) 作者:武曉莉

中國消費者報報道(記者武曉莉)早餐時分,北京西三環(huán)一家西少爺餐廳。記者站在收銀臺前,沒有服務員。喊了一聲,后廚有人回應:“自己掃碼點餐。”“我不會,您來給點一下吧。”“我們早上忙外賣呢,沒人,你自己點吧。”

如今,這種情形成了很多餐廳的常態(tài)。有些餐廳不管忙時閑時,服務員一概讓你掃碼點餐。不僅如此,掃碼后注冊、輸入手機號、索取個人信息……一系列操作不僅讓人失去了去餐廳吃飯享受熱情周到服務的愉悅,更增添了擔心個人信息泄露的隱憂。

對此,法律專家認為,消費者可以對掃碼點餐說“不”。

掃不掃碼是用餐者的權利

迎來送往、賓至如歸,人們?nèi)ゲ蛷d吃飯,服務員是否熱情周到,有時候和菜品好壞一樣影響顧客的消費體驗。而這一切,正在被冷冰冰的掃碼點餐取代。

近日,有媒體抽樣調查了某市100家餐廳,其中有72家餐廳提供掃碼點餐服務。而掃碼后,有35家餐廳要求關注相關微信公眾號后才能點餐,20家餐廳需要在點餐前輸入手機號。上述西少爺餐廳在記者的一再堅持下,過了半天才出來一個員工,很不耐煩地提供了點餐服務。而記者在北京霄云路一家肯德基餐廳點餐時,員工更是以“現(xiàn)在很忙,沒人給你點”為由拒絕提供人工點餐服務。

“如果把掃碼點餐作為唯一的點餐方式,就侵害了消費者對服務方式的選擇權。”中國消費者協(xié)會律師團成員、北京實現(xiàn)者律師事務所律師呂曉晶說,“消費者購買商品或服務時,選擇或不選擇何種商品、哪個商家,以及什么樣的服務方式,是消費者的法定選擇權。具體到消費者用餐時選擇使用哪種點餐方式,既是消費者對服務方式的選擇權,這也是消費者的法定權利。”

呂曉晶指出,《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九條規(guī)定“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消費者有權自主選擇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經(jīng)營者,自主選擇商品品種或者服務方式,自主決定購買或者不購買任何一種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項服務。”顯然,掃碼點餐作為一種服務方式,消費者有權自主選擇。如果掃碼點餐是餐館唯一的點餐方式,則限制了消費者自主選擇服務方式的法定權利。餐館如果如此經(jīng)營,就涉嫌違反《消法》。

此外,即便是在消費者愿意掃碼點餐的情況下,商家的行為也有可能侵犯消費者的選擇權。用過掃碼點餐的人都知道,很多時候,掃了碼并非就可以立刻開始點餐。掃碼只是第一步,要吃上飯,還得被強制關注餐廳公眾號,填寫手機號、生日等相關信息,成為會員,甚至需要同意商家使用你的位置信息……一番操作,將個人信息悉數(shù)“上交”之后,才能正常點餐。

紅星新聞特約評論員熊志認為,盡管完成支付后可以取消關注,很多人為了避免后續(xù)騷擾也是這樣做的,但整個掃碼點餐的服務過程中,消費者實際上沒有太多選擇的余地,關注公眾號或者注冊會員等都帶有強烈的強制色彩。按照《網(wǎng)絡安全法》的規(guī)定,收集、使用個人信息,應公開收集、使用規(guī)則,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圍,并經(jīng)被收集者同意。如果餐廳將填寫信息、注冊會員和點餐強制綁定,并且沒有在顯著位置提供“隱私條款”或“用戶協(xié)議”,就談不上明示收集或征得同意。

業(yè)內(nèi)人士指出,當“輸入信息才能點餐”成為了一種“形式自愿”的交易行為后,其實已經(jīng)違背了顧客的意愿,客觀上侵犯了消費者的自主選擇權。

掃碼收集個人信息應有限度

記者在某企業(yè)微信公眾號上掃碼購買展覽參觀票,只填寫了一個手機驗證碼就順利買了票,其余信息都是可選項。但當驗票看展時忘記了二維碼電子票存在哪里了,告知了手機號后,記者就順利驗票進入了。這種絕佳的使用感受從另一個方面表明,一個簡單的點餐、支付行為,在技術上只需要一個手機驗證碼即可,根本不需要收集那么多個人信息。正因為如此,掃碼點餐用繁瑣的注冊過程過度收集個人信息,成為用戶吐槽的焦點。

“既然涉及到個人信息的收集,那就應該嚴格遵守相應的隱私界限。”熊志認為,有的餐廳要求填寫手機號、生日、姓名、性別等個人信息,明顯超出了應有的邊界,存在著違背“必要”原則的越界嫌疑。

呂曉晶認為,除了《消法》規(guī)定的收集信息應當依照“合法、正當、必要”的原則外,這個問題還涉及消費者的隱私權。商家收集消費者信息必須經(jīng)消費者同意,以公開和正當?shù)睦碛?,只收集與消費者點餐存在必要關系的信息,非必要信息不應收集?!睹穹ǖ洹返?034、1035、1038條不僅規(guī)定了個人信息的內(nèi)容、范圍,而且對侵權的方式和保護原則也進行了詳細規(guī)定,這就為個人信息收集、使用和保護劃出了比較清晰的邊界和限度。

對于個人信息的內(nèi)容,《民法典》第1034條規(guī)定得很清楚:“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個人信息是以電子或者其他方式記錄的能夠單獨或者與其他信息結合識別特定自然人的各種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證件號碼、生物識別信息、住址、電話號碼、電子郵箱、健康信息、行蹤信息等。個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適用有關隱私權的規(guī)定;沒有規(guī)定的,適用有關個人信息保護的規(guī)定。”

“個人信息收集、使用的限度,應當將《消法》和《民法典》的相關規(guī)定結合起來看,方可把握個人信息保護問題的內(nèi)容、范圍、邊界和限度。”呂曉晶說。

商家無權隨意處置個人信息

過度收集個人信息的背后,是龐大的營銷“流量池”。如今,越來越多的掃碼點餐系統(tǒng)服務商同時也在做精準營銷服務。代替服務員與消費者直接接觸的點餐二維碼,不再只具有點餐這一簡單功能,而是成為商家打通流量、獲取C端數(shù)據(jù)的重要入口。比如,有服務商可以精準圈定商家門店附近五公里范圍內(nèi)的80名潛在消費者,分析出他們帶有的“女性”“高消費者”“白領”等標簽,并發(fā)送營銷短信。這些顧客被吸引到店掃碼點餐、首次消費后,即實現(xiàn)了一次成功的“潛客拉新”。

平臺基于收集到的個人信息形成精準標簽再授權給商家使用,這一過程是否合規(guī)呢?呂曉晶認為,這一點《民法典》已規(guī)定得很明確:“‘除法律另有規(guī)定或者權利人明確同意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實施包括以電話、短信、即時通訊工具、電子郵件、傳單等方式侵擾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寧;處理他人的私密信息;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隱私權。’這些規(guī)定,把個人信息保護規(guī)定難以囊括的個人隱私問題劃定了內(nèi)容和禁止邊界??梢钥隙ǖ氖牵粝M者覺得平臺發(fā)送營銷短信的行為侵擾了其私人生活安寧,則有權拒絕。”

熊志認為,對消費者來說,所填寫的個人隱私信息如果只是被餐廳用于后續(xù)的營銷,那么頂多只是廣告騷擾的問題,但誰也無法知曉和保證它的真實用途及儲存的安全性。一旦被濫用或者被盜用,甚至流向地下個人信息倒賣灰色市場,無疑會形成嚴峻的泄露風險。

掃碼點餐增加商家經(jīng)營風險

“掃碼點餐作為可選擇的方式,對商家來說其實也存在隱憂。”呂曉晶指出,只要商家收集了消費者的信息,就同時產(chǎn)生了對消費者個人信息保護、明示、同意、公開、必要、保密、安全的法定義務,違反這些義務,就應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

呂曉晶表示:“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個人信息依法得到保護的權利。”這是《消法》明確規(guī)定的權利。《消法》第二十九條也對經(jīng)營者收集、使用消費者個人信息的原則、內(nèi)容進行了詳細規(guī)定。首先是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的原則,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圍,并經(jīng)消費者同意;應當公開其收集、使用規(guī)則,不得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和雙方的約定;經(jīng)營者及其工作人員對收集的消費者個人信息必須嚴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經(jīng)營者應當采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確保信息安全,防止消費者個人信息泄露、丟失。在發(fā)生或者可能發(fā)生信息泄露、丟失的情況時,應當立即采取補救措施;經(jīng)營者未經(jīng)消費者同意或者請求,或者消費者明確表示拒絕的,不得向其發(fā)送商業(yè)性信息。

呂曉晶還指出,根據(jù)《消法》的規(guī)定,侵害消費者個人信息依法得到保護的權利的,除了需要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外,還有可能被處以警告、沒收違法所得、罰款,乃至責令停業(yè)整頓、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等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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