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消費者報福州訊(記者張文章)1月29日,福建省福州市市場監(jiān)管局根據國務院應對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聯(lián)防聯(lián)控機制綜合組《關于印發(fā)進口高風險非冷鏈集裝箱貨物檢測和預防性消毒工作方案的通知》,發(fā)布提醒告知書,要求全市使用進口高風險非冷鏈集裝箱貨物的生產經營單位務必履行主體責任,落實疫情防控措施。
福州市市場監(jiān)管局對進口高風險非冷鏈集裝箱貨物消毒范圍提出要求:來自高風險國家的進口高風險非冷鏈集裝箱內的貨物外包裝、集裝箱內壁及門把手等高頻接觸部位,及水路運輸中來自寒冷國家或地區(qū)且全程運輸溫度低的航線進口集裝箱貨物,均應實施預防性消毒(危險化學品、糧食、飼料及飼料添加劑等不適宜實施消毒的商品以及無外包裝或外包裝易造成消毒液體滲透污染的商品除外)。
使用進口高風險非冷鏈集裝箱貨物的生產經營單位,應按照“誰的貨物誰負責,誰作業(yè)誰組織消毒”和“只進行一次預防性消毒”的原則,負責對進口載物集裝箱在掏箱卸貨作業(yè)時實施預防性消毒,最大程度降低新冠病毒通過進口集裝箱貨物的輸入風險。
2021年1月1日起,使用進口高風險非冷鏈集裝箱貨物的生產經營單位在進貨時,應當主動向供貨方索取貨物消毒證明或記錄,應詳細記錄消毒工作情況,包括消毒日期、人員、地點、消毒對象、消毒劑名稱、濃度及作用時間等內容,并按批次查驗與貨物一致后方可購入、銷售和用于生產。消毒證明或記錄至少留存2年,可隨時提供檢查;無消毒證明或記錄的,不得進貨或銷售。經營單位進行再銷售的,也應當主動向購貨方提供消毒證明或記錄,隨貨同行。
福州市市場監(jiān)管局表示,對于違反有關疫情防控規(guī)定要求的,將依法予以查處。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