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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集中整治校外培訓機構“不公平格式條款”
2021-01-08 15:42 本文來源:中國消費者報•中國消費網 作者:張文章

中國消費者報福州訊(記者張文章)為進一步規(guī)范校外培訓機構合同行為,化解校外培訓合同糾紛,切實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2020年年底,福建省教育廳、福建省市場監(jiān)管局結合該省實際,聯合印發(fā)了《福建省集中整治校外培訓機構利用不公平格式條款侵害消費者權益違法行為工作方案》,決定從2021年2月至8月開展為期半年的校外培訓機構合同違法行為集中整治行動。

據悉,此次集中整治針對面向中小學生開展非學歷教育培訓的校外培訓機構(以下簡稱校外培訓機構)利用合同不公平格式條款侵害消費者權益違法行為。重點整治內容為校外培訓機構利用不公平格式條款免除自身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排除消費者法定權利等違法行為。

這些行為將列入重點整治范圍:一是校外培訓機構在格式條款中免除自己下列責任的違法行為:造成消費者人身傷害的責任;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消費者財產損失的責任;對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依法應當承擔的保證責任;校外培訓機構應當承擔的合同基本義務;規(guī)定校外培訓機構有權任意變更或者解除合同;因違約依法應當承擔的違約責任;依法應當承擔的其他責任。二是校外培訓機構在格式條款中加重消費者下列責任的違法行為:違約金或者損害賠償金超過法定數額或者合理數額;承擔應當由校外培訓機構承擔的經營風險責任;其他依照法律法規(guī)不應由消費者承擔的責任。三是校外培訓機構在格式條款中排除消費者下列權利的違法行為:依法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權利;請求支付違約金的權利;請求損害賠償的權利;解釋格式條款的權利;就格式條款爭議選擇調解、仲裁或者提起訴訟解決爭議的權利;消費者依法應當享有的其他權利。

2020年12月—2021年1月為組織部署階段。福建各地教育、市場監(jiān)管部門要建立健全工作機制,制定整治工作方案,圍繞重點整治內容,收集、評審轄區(qū)內校外培訓機構服務合同文本。

2021年2月—8月為集中整治階段。福建各地教育、市場監(jiān)管部門要切實加大工作力度,綜合運用行政指導、執(zhí)法手段,針對校外培訓行業(yè)中存在的合同違法行為集中進行整治。各地要將此次集中整治工作與推行《中小學生校外培訓服務合同(示范文本)》工作結合起來,采取多種措施引導合同當事人使用《中小學生校外培訓服務合同(示范文本)》,引導規(guī)范教育校外培訓機構簽約履約行為。

2021年9月—10月為總結提升階段。福建各地教育、市場監(jiān)管部門要對集中整治工作進行總結,并向省教育廳、市場監(jiān)管局報送書面工作總結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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