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消費者報上海訊(記者劉浩)為緩解健身領域的消費矛盾,提升健身行業(yè)服務規(guī)范,11月5日,上海市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聯合上海市體育局、上海市市場監(jiān)管局、上海市健身健美協會共同制定了《上海市體育健身行業(yè)會員服務合同示范文本(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示范合同(征求意見稿)》),即日起向社會公開征集意見。該示范合同主要適用于上海市體育健身服務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會員健身服務的交易行為。
據悉,《示范合同(征求意見稿)》的一大亮點是特別設置的“七天冷靜期退費”條款,明確消費者在簽署合同次日起的7日內,在未開卡使用會員服務的情況下,都可以單方面解除合同并獲得全額退款。健身服務會員卡往往具有會籍期限越長價格優(yōu)惠越多的特點,而沖動型消費者通常在對服務內容、合同條款未詳細了解,或者對個人健身需求未充分掌握的情況下,直接簽約付款。在冷靜期內消費者未開卡可退款能更好地保障這部分消費者的權益,避免一些不法商家的霸王條款,減少相應的投訴糾紛。
需要提醒的是,“七天冷靜期退費”有“未開卡使用”的前置條件。消費者應重點關注開卡(會員卡啟用時間)的時間節(jié)點,一旦開卡入場使用將直接起算會籍期限,即使仍在7日內,都不再適用于冷靜期退費條款。
“退卡難、退費難”是健身行業(yè)預付式消費的痛點、難點。對此,《示范合同(征求意見稿)》對違約責任、合同解除作出了詳細的規(guī)定,明確了雙方的權責關系。在第七條“違約責任”中,明確提出因經營者違約,發(fā)生擅自變更會員服務內容、終止營業(yè)、搬遷且未履行補償方案、暫停營業(yè)且未履行補償方案等四種情形,消費者有權單方面解除合同并獲得相應退款。同時,《示范合同(征求意見稿)》對余額計算、退費期限做了明確約定,引導健身服務經營者規(guī)范經營,也使消費者的會員卡退費有章可循。
針對會員主動申請解除正常履行的合同,但是對退卡手續(xù)費不滿意的投訴情況,《示范合同(征求意見稿)》根據消費者的解約原由將其細分為違約和合同解除兩種情況:一是消費者因工作調動、出國等個人原因申請解除合同,視作違約,消費者可能要支付不超過合同金額30%的違約金;二是消費者因病、因傷殘在會員卡有效期內都不適合繼續(xù)健身,需按經營者要求提供醫(yī)囑證明或報告的,合同解除后可以退還未使用部分的預付費余額,無須承擔手續(xù)費。
此外,《示范合同(征求意見稿)》就女性會員懷孕期間免費中止(暫停使用)、消費者付費向第三方轉卡等情形約定了收費(免費)細節(jié),為妥善處理消費糾紛提供了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