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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琴剛通電就燒毀 免費更換
2020-01-15 11:12 本文來源:中國消費者報•中國消費網(wǎng) 作者:張文章

  中國消費者報福州訊(記者張文章)1月10日,福建省漳州市市場監(jiān)管局通報一起電器產(chǎn)品質量爭議案例。漳州龍海市一電器店因無法證明消費者不當使用電子琴,只得承擔免費更換責任。

  2019年3月27日,山東省消費者薛先生為孩子學琴需要,通過網(wǎng)上購物向福建省漳州龍海市九湖鎮(zhèn)一電器店購買一臺電子琴。薛先生網(wǎng)上選購時,該商家承諾該電子琴"一年內包換,終身包修"。2019年3月31日,薛先生收貨時,因是電子產(chǎn)品也就沒當場驗貨。等到當天晚上,他才開始試用電子琴。孰料電子琴一插上電源就燒毀了,不能使用。為此,薛先生撥打手機與商家聯(lián)系,要求調換或包修,但商家不愿兌現(xiàn)“一年內包換、終身包修”的承諾,回復消費者稱:“電子琴是消費者自己使用不當損壞的,不能調換,只能修理。且修理要收維修費,來回郵寄費也要消費者承擔。”薛先生對此不認可,但與商家多次電話交涉未果,便于2019年6月8日撥打了漳州龍海市市場監(jiān)管局12315投訴電話。

  龍海市12315接訴后,執(zhí)法人員當即進行核查,認定消費者所述情況基本屬實。但爭議商品遠在山東,薛先生也沒有能力證明電子琴燒毀是否因質量問題導致。查詢經(jīng)營者,對方也無法證明該電子琴燒毀是因消費者使用不當導致的。

  龍海市12315執(zhí)法人員認為,根據(jù)《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福建省實施<消法>辦法》的規(guī)定,經(jīng)營者應當保證在正常使用商品的情況下其提供的商品實際質量與表明的質量狀況相符。在無法證明消費者不當使用產(chǎn)品的情況下,應承擔免費更換責任。2019年6月10日,在龍海市九湖12315投訴站的協(xié)助調解下,商家為消費者薛先生調換了一臺新的、同品牌、同型號、質量合格的電子琴。

  漳州市市場監(jiān)管局指出,近年來網(wǎng)購或商家通過物流配送商品是常見的消費現(xiàn)象,但由于部分消費者缺少自我保護意識,收貨時沒有當場驗貨,導致商品數(shù)量不符、商品受損的消費糾紛時有發(fā)生,同時也給消費維權帶來一定困難。為此,該局提醒廣大消費者:網(wǎng)購商品或是商家通過物流配送商品時,應當場先驗貨后簽收,發(fā)現(xiàn)問題要保留相關證據(jù),及時與商家溝通解決,或撥打12315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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