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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游樂場玩耍被砸傷 責任該如何分擔
2020-06-05 09:12 本文來源:中國消費者報•中國消費網(wǎng) 作者:趙小雪 李建

  中國消費者報報道趙小雪 記者李建)未成年人到游樂場游玩,被他人砸中受傷,賠償責任如何分擔?近日,河北省張家口市橋西區(qū)人民法院審結一起健康權糾紛案件,明確游樂場所應負有提供高標準看護和救助義務。

  ●案情簡介

  2019年6月,未成年人張某在其父親陪同下到一游樂場玩耍。在玩充氣圓柱時,一旁玩耍的小朋友趙某從充氣圓柱掉了下來,正好砸中張某。張某被緊急送往醫(yī)院就診,醫(yī)院診斷其為右側尺骨鷹嘴骨折,右側橈骨小頭脫位。事后,張某的父親聯(lián)系到趙某的母親和游樂場要求進行賠償,但一直沒有達成一致,后張某父母向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審理認為,公民健康權受到他人侵權時,有權要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本案中,張某在游樂場玩耍時被趙某砸傷,有權要求被告承擔民事責任。因張某和趙某均系未成年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是其法定監(jiān)護人,父母對未成年人依法負有教育、管理、保護的義務,對于原告所受到的身體傷害,被告作為未成年人在其財產(chǎn)不足以承擔賠償責任時,被告的監(jiān)護人對原告依法負有賠償?shù)牧x務。

  法院認為,游樂場作為經(jīng)營場所,面對的多是未成年人,對其相關游樂場地、服務和設施的安全保障義務要高于普通的公共場所,并且還應負有較高標準的看護義務和救助義務。通過證人陳述,事故發(fā)生時,游樂場并沒有工作人員在場,也沒有工作人員隨同就診。通過事實及證人陳述,證實游樂場在管理上有瑕疵,未盡到相應看護義務和救助義務,故應承擔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

  對此,張家口市橋西區(qū)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判令被告趙某法定監(jiān)護人一次性賠償原告張某因受傷所受的損失8673元。被告游樂場對賠償數(shù)額在被告趙某法定監(jiān)護人不足賠償?shù)姆秶鷥瘸袚a充責任。

  ●法官說法

  張家口市橋西區(qū)人民法院法官孫新民表示,在第三人致害案件中,《侵權責任法》明確公共場所經(jīng)營者的賠償責任為補充賠償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也對安保義務范圍作出限定。對于因第三人的侵權行為造成的人身損害,在其作為公共場所管理人存在過錯的情況下,在其能夠防止或制止損害的范圍內承擔相應補充賠償責任。同時結合公共場所的性質、特點及條件予以確認,從是否為經(jīng)營性活動、是否為無償社會活動或營利性活動、經(jīng)營管理者是否具有專業(yè)知識、公共場所的開放程度高低等方面,綜合判斷公共場所管理者的安全保障義務范圍與保障程度,從而合理確定賠償責任的承擔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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