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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監(jiān)管總局等6部門發(fā)文:禁止銷售“軍”字號煙酒等商品
2022-07-11 16:16 本文來源:中國消費者報•中國消費網 作者:張林保

中國消費者報北京訊 近年來,部分經營者公開或變相冒用軍隊名義,使用軍隊特定含義字樣和圖案,生產銷售“軍中茅臺”“軍隊專供”等假冒偽劣商品,嚴重損害軍隊聲譽形象,影響國家經濟環(huán)境治理。為了維護人民軍隊良好形象、社會公共利益和市場經營秩序,近日,國家市場監(jiān)督管理總局、中央軍委后勤保障部等6部門發(fā)布《關于禁止銷售“軍”字號煙酒等商品的通告》(以下簡稱《通告》)。

《通告》要求,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利用中國人民解放軍和武裝警察部隊名義,以任何形式進行商業(yè)營銷宣傳。

《通告》要求,嚴禁線上線下銷售“軍”字號煙酒等商品。“軍”字號煙酒等商品,是指在商品或包裝上印刷、刻制、鑄造包括但不限于軍事單位名稱、部隊番號或者代號、涉軍特定含義字樣、軍用標志物圖案或者類似圖案等易誤導消費者、造成涉軍負面影響的商品。

《通告》明確了軍事單位名稱包括中央軍委、各戰(zhàn)區(qū)、各軍兵種、武裝警察部隊及其他軍隊單位的全稱或者簡稱;部隊番號或者代號包括中國人民解放軍和武裝警察部隊實有番號、代號的全稱或者簡稱,以及虛假的部隊番號、代號;涉軍特定含義字樣包括“軍隊”“部隊”“解放軍”“武警”“戰(zhàn)區(qū)”“警衛(wèi)局”“PLA”“CAPF”“PAP”“國防”“八一”“軍用”“軍供”“軍中”“軍需”“軍服”“軍品”“軍隊專供”“軍隊特供”“軍隊特制”“軍品代銷”“軍品專營”等;軍用標志物圖案或者類似圖案,包括軍旗、軍徽、武警部隊徽、八一、勛章、領花、胸標、臂章等。
《通告》還要求,嚴密組織“軍”字號煙酒等商品監(jiān)管。相關職能部門要密切配合,加強對違規(guī)生產、銷售“軍”字號煙酒等商品和涉軍商標注冊監(jiān)管,對發(fā)現的問題堅決予以糾正,對拒不整改、頂風違法違規(guī)的,依法依規(guī)嚴肅查處。(張林保

責任編輯:李佳榕